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帆 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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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啓閣

2009-07-27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笔记版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或者控制的公司在日常经营活动之外购买、出售资产或者通过其他方式进行资产交易达到规定的比例,导致上市公司的主营业务、资产、收入发生重大变化的资产交易行为(以下简称重大资产重组)。
PS
:《管理办法》的适用范围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或者控制的公司”,避免上市公司通过附属企业进行资产重组而规避监管。

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应当符合本办法的规定。
PS
:如果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未达到“重大资产重组”的标准,则由发行部监管。如果发行股份购买资产达到“重大资产重组”的标准,则适用本办法,并由上市部监管。
上市公司按照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发行证券文件披露的募集资金用途,使用募集资金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的行为,不适用本办法。
PS
:已被核准的证券发行募集资金用途,属于发行部监管范围,所以不适用与本办法(本办法是上市部的规定)。其实,就是发行部与上市部进行了一下职能划分。



第二章 重大资产重组的原则和标准

第十条 上市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反垄断等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

(二)不会导致上市公司不符合股票上市条件;

(三)重大资产重组所涉及的资产定价公允,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和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四)重大资产重组所涉及的资产权属清晰,资产过户或者转移不存在法律障碍,相关债权债务处理合法;

(五)有利于上市公司增强持续经营能力,不存在可能导致上市公司重组后主要资产为现金或者无具体经营业务的情形;

(六)有利于上市公司在业务、资产、财务、人员、机构等方面与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保持独立,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独立性的相关规定;
PS
:如集团母公司将优质资产注入上市公司。

(七)有利于上市公司形成或者保持健全有效的法人治理结构。

第十一条 上市公司及其控股或者控制的公司购买、出售资产,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PS
:非常重要的标准划分,俱备任何一个条件即可。
(一)购买、出售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资产总额的比例达到50%以上;

(二)购买、出售的资产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所产生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同期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营业收入的比例达到50%以上;

(三)购买、出售的资产净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净资产额的比例达到50%以上,且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
PS
:资产净额=资产-负债,即资产重组行为中包含了“偿债”模式,以及以股权为标的的情况。
购买、出售资产未达到前款规定标准,但中国证监会发现存在可能损害上市公司或者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大问题的,可以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责令上市公司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补充披露相关信息、暂停交易并报送申请文件。
PS
:“兜底”条款。
第十二条 计算前条规定的比例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购买的资产为股权的,其资产总额以被投资企业的资产总额与该项投资所占股权比例的乘积和成交金额二者中的较高者为准,营业收入以被投资企业的营业收入与该项投资所占股权比例的乘积为准,资产净额以被投资企业的净资产额与该项投资所占股权比例的乘积和成交金额二者中的较高者为准;出售的资产为股权的,其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以及资产净额分别以被投资企业的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以及净资产额与该项投资所占股权比例的乘积为准。
PS
:上市公司购买股权和资产时,可能由于资产的协同效应而愿意多付出代价(商誉),从而导致成交金额与(净)资产账面加之有较大出入,因此选择两者间的高者。

购买股权导致上市公司取得被投资企业控股权的,其资产总额以被投资企业的资产总额和成交金额二者中的较高者为准,营业收入以被投资企业的营业收入为准,资产净额以被投资企业的净资产额和成交金额二者中的较高者为准;出售股权导致上市公司丧失被投资企业控股权的,其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以及资产净额分别以被投资企业的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以及净资产额为准。

(二)购买的资产为非股权资产的,其资产总额以该资产的账面值和成交金额二者中的较高者为准,资产净额以相关资产与负债的账面值差额和成交金额二者中的较高者为准;出售的资产为非股权资产的,其资产总额、资产净额分别以该资产的账面值、相关资产与负债账面值的差额为准;该非股权资产不涉及负债的,不适用前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资产净额标准。
PS
:上市公司购买股权和资产时,可能由于资产的协同效应而愿意多付出代价(商誉),从而导致成交金额与(净)资产账面加之有较大出入,因此选择两者间的高者。

(三)上市公司同时购买、出售资产的,应当分别计算购买、出售资产的相关比例,并以二者中比例较高者为准。
PS
:注意同时进行资产买卖的,以二者比例较高者为准,不是两者相加!如借壳上市。


(四)上市公司在12个月内连续对同一或者相关资产进行购买、出售的,以其累计数分别计算相应数额,但已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的资产交易行为,无须纳入累计计算的范围。
PS
:防止上市公司“化整为零”,规避监管。但注意一定是“相同或相关资产”且在“12个月内”。


交易标的资产属于同一交易方所有或者控制,或者属于相同或者相近的业务范围,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下,可以认定为同一或者相关资产。



第三章 重大资产重组的程序

第十五条 上市公司应当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律师事务所以及具有相关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等证券服务机构就重大资产重组出具意见。
PS
:“独立财务顾问”虽为上市公司所聘请,但其应该独立与上市公司而出具意见。其实,保荐人也是同样的道理。


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事务所应当审慎核查重大资产重组是否构成关联交易,并依据核查确认的相关事实发表明确意见。重大资产重组涉及关联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就本次重组对上市公司非关联股东的影响发表明确意见。
PS
:“独财”的一个重要的工作内容是,为关联交易对非关联股东的影响发表独立意见。


资产交易定价以资产评估结果为依据的,上市公司应当聘请具有相关证券业务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出具资产评估报告。

证券服务机构在其出具的意见中采用其他证券服务机构或者人员的专业意见的,仍然应当进行尽职调查,审慎核查其采用的专业意见的内容,并对利用其他证券服务机构或者人员的专业意见所形成的结论负责。

第十七条 上市公司购买资产的,应当提供拟购买资产的盈利预测报告。上市公司拟进行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二)项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以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还应当提供上市公司的盈利预测报告。盈利预测报告应当经具有相关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核。
PS
:对所购买资产及上市公司本身盈利预测报告的要求。


上市公司确有充分理由无法提供上述盈利预测报告的,应当说明原因,在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或者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报告书,下同)中作出特别风险提示,并在管理层讨论与分析部分就本次重组对上市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和未来发展前景的影响进行详细分析。
PS
:有关《资产重组报告书》的官方标题,参见《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申请文件》第十条(一)。


第十八条 重大资产重组中相关资产以资产评估结果作为定价依据的,资产评估机构原则上应当采取两种以上评估方法进行评估。

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对评估机构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的相关性以及评估定价的公允性发表明确意见。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应当对评估机构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和评估定价的公允性发表独立意见。

PS:董事会/独董 仅需对中介机构中的资产评估机构的独立性和公允性发表意见。【为什么?】

第十九条 上市公司进行重大资产重组,应当由董事会依法作出决议,并提交股东大会批准。

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就重大资产重组是否构成关联交易作出明确判断,并作为董事会决议事项予以披露。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应当在充分了解相关信息的基础上,就重大资产重组发表独立意见。重大资产重组构成关联交易的,独立董事可以另行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就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非关联股东的影响发表意见。上市公司应当积极配合独立董事调阅相关材料,并通过安排实地调查、组织证券服务机构汇报等方式,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支持和便利。
PS
:重大资产重组构成关联交易的,“独董”可聘请“独财”。

第二十二条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就重大资产重组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PS:重大资产重组的股东大会决议,需≥2/3的大多数股东同意。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事宜与本公司股东或者其关联人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大会就重大资产重组事项进行表决时,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交易对方已经与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就受让上市公司股权或者向上市公司推荐董事达成协议或者默契,可能导致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权发生变化的,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其关联人应当回避表决。
PS
:这条很重要。本条的意思是,上市公司现有的控股股东拟在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后交出控制权,判定为本次交易的关联方。


上市公司就重大资产重组事宜召开股东大会,应当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并应当提供网络投票或者其他合法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第二十五条 中国证监会依照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对重大资产重组申请作出予以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决定。

中国证监会在审核期间提出反馈意见要求上市公司作出书面解释、说明的,上市公司应当自收到反馈意见之日起30日内提供书面回复意见,独立财务顾问应当配合上市公司提供书面回复意见。逾期未提供的,上市公司应当在到期日的次日就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进展情况及未能及时提供回复意见的具体原因等予以公告。
PS
:对反馈意见的回复时间有要求(30日内)。


第二十六条 中国证监会审核期间,上市公司拟对交易对象、交易标的、交易价格等作出变更,构成对重组方案重大调整的,应当在董事会表决通过后重新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中国证监会重新报送重大资产重组申请文件,同时作出公告。

PS:对方案进行重大调整的,重新报材料。【但是,以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方式的,修改股票的定价基准,不用重新报材料。】

在中国证监会审核期间,上市公司董事会决议终止或者撤回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申请的,应当说明原因,予以公告,并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三十条 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申请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实施重组方案,并于实施完毕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编制实施情况报告书,向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提交书面报告,并予以公告。
PS
:类似于“发行情况报告书”。


上市公司聘请的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事务所应当对重大资产重组的实施过程、资产过户事宜和相关后续事项的合规性及风险进行核查,发表明确的结论性意见。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意见应当与实施情况报告书同时报告、公告。


第三十一条 自收到中国证监会核准文件之日起60日内,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未实施完毕的,上市公司应当于期满后次一工作日将实施进展情况报告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并予以公告;此后每30日应当公告一次,直至实施完毕。超过12个月未实施完毕的,核准文件失效。
PS
:批文有效期12个月(即12月内必须实施完毕)。


第三十二条 上市公司在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过程中,发生法律、法规要求披露的重大事项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报告。该事项导致本次重组发生实质性变动的,须重新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第三十三条 根据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提供盈利预测报告的,上市公司应当在重大资产重组实施完毕后的有关年度报告中单独披露上市公司及相关资产的实际盈利数与利润预测数的差异情况,并由会计师事务所对此出具专项审核意见。

资产评估机构采取收益现值法、假设开发法等基于未来收益预期的估值方法对拟购买资产进行评估并作为定价参考依据的,上市公司应当在重大资产重组实施完毕后3年内的年度报告中单独披露相关资产的实际盈利数与评估报告中利润预测数的差异情况,并由会计师事务所对此出具专项审核意见;交易对方应当与上市公司就相关资产实际盈利数不足利润预测数的情况签订明确可行的补偿协议。
PS
:此条非常关键。也就是说,如果实施完毕后3年内,标的资产的实际盈利数达不到盈利预测的数(并且资产交易价格是以盈利预测为基础作为参考依据的),交易对方需要赔偿上市公司。同时,也是为防止资产的恶意评估增值。


第三十五条 独立财务顾问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对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上市公司履行持续督导职责。持续督导的期限自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之日起,应当不少于一个会计年度。

PS:对持续督导的要求。

第四章 重大资产重组的信息管理

第五章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特别规定

第四十一条 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有利于提高上市公司资产质量、改善公司财务状况和增强持续盈利能力;有利于上市公司减少关联交易和避免同业竞争,增强独立性;
(二)上市公司最近一年及一期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被出具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的,须经注册会计师专项核查确认,该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所涉及事项的重大影响已经消除或者将通过本次交易予以消除;
(三)上市公司发行股份所购买的资产,应当为权属清晰的经营性资产,并能在约定期限内办理完毕权属转移手续;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特定对象以现金或者资产认购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的股份后,上市公司用同一次非公开发行所募集的资金向该特定对象购买资产的,视同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
PS
:防止上市公司借此规避本办法的监管。


第四十二条 上市公司发行股份的价格不得低于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
PS
:不可以打九折,并且定价基准日唯一——即董事会决议公告日。这均与非公开发行有差异。


前款所称交易均价的计算公式为: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决议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决议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

第四十三条 特定对象以资产认购而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自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36个月内不得转让:

(一)特定对象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控制的关联人;

(二)特定对象通过认购本次发行的股份取得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权;

(三)特定对象取得本次发行的股份时,对其用于认购股份的资产持续拥有权益的时间不足12个月。

PS:第三条与非公开发行有区别。并且注意,是“取得本次发行的股份时”。

第四十四条 上市公司申请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应当提交并购重组委审核。

PS:此条非常关键,是二十七条以外,需并购重组委审核的特别规定。在实务中也是出现比例最高的情况。

第四十五条 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导致特定对象持有或者控制的股份达到法定比例的,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35号)的规定履行相关义务。

特定对象因认购上市公司发行股份导致其持有或者控制的股份比例超过30%或者在30%以上继续增加,且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同意其免于发出要约的,可以在上市公司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发行股份申请的同时,提出豁免要约义务的申请。
PS
:与《收购管理办法》的衔接。第二款关于豁免要约的情况,在实际业务中的集团资产注入时,会遇到。


第四十六条 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申请后,上市公司应当及时实施。向特定对象购买的相关资产过户至上市公司后,上市公司聘请的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事务所应当对资产过户事宜和相关后续事项的合规性及风险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上市公司应当在相关资产过户完成后3个工作日内就过户情况作出公告,并向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提交书面报告,公告和报告中应当包括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事务所的结论性意见。

上市公司完成前款规定的公告、报告后,可以到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为认购股份的特定对象申请办理证券登记手续。

第六章 重大资产重组后申请发行新股或者公司债券

第四十七条 经并购重组委审核后获得核准的重大资产重组实施完毕后,上市公司申请公开发行新股或者公司债券,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前的业绩在审核时可以模拟计算:

(一)进入上市公司的资产是完整经营实体;

(二)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实施完毕后,重组方的承诺事项已经如期履行,上市公司经营稳定、运行良好;

(三)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实施完毕后,上市公司和相关资产实现的利润达到盈利预测水平。

上市公司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前不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公开发行证券条件,或者本次重组导致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上市公司申请公开发行新股或者公司债券,距本次重组交易完成的时间应当不少于一个完整会计年度。
PS
:注意几点——1、【非需并购重组委审核的重大资产重组,不属于47条所规范的范围】;

2、业绩模拟计算的意思是:假设重组的资产在报告期初即已进入上市公司;

3、因本次资产重组而俱备发行条件的,或者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上市公司再融资需等一个会计年度。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所称完整经营实体,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经营业务和经营资产独立、完整,且在最近两年未发生重大变化;

(二)在进入上市公司前已在同一实际控制人之下持续经营两年以上;

(三)在进入上市公司之前实行独立核算,或者虽未独立核算,但与其经营业务相关的收入、费用在会计核算上能够清晰划分;

(四)上市公司与该经营实体的主要高级管理人员签订聘用合同或者采取其他方式,就该经营实体在交易完成后的持续经营和管理作出恰当安排。

第七章 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

第八章


第五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8518起施行。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关于上市公司重大购买、出售、置换资产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公司字[2001]105号)同时废止。

2009-06-22

环保核查流程图

个人解读

CSRC非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其没有能力、没有义务更没冒监管风险的必要,对上市公司的环保风险进行判断。CSRC需要环保部的一纸“良民证”——即“环保核查”(与NDRC关于募投项目的批文有“异曲同工”,由专业部委进行政策把关)。

 

2009-03-30

证券法中对不特定对象(即不包括公开发行中,向特定对象发行累计超200人的)特殊规定

一、保荐
根据证券法11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包括股票和可转债),应聘请保荐人。(向特定对象发行累计超200人不需聘请保荐人);
 
二、承销
根据证券法28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由证券公司承销。(向特定对象发行累计超200人不需聘请承销商)。
 
但CSRC对上市公司都作出了严于证券法的监管水平。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及公司债券发行需聘请保荐人,除非公开发行股票对象均为原前10名股东外可由上市公司自行销售外,上市公司发行其他证券均应由证券公司承销。

从证券法 浅谈政府审批性分级管理

根据《证券法》22条,发行审核委员会依法审核股票的发行申请。根据10条,公开发行证券需CSRC或国务院授权部门核准。

这涉及审核核准的区别及政府审批性分级管理——

为了便于理解和操作,将政府具有审批性的管理行为归纳为四大类:审批、核准、审核、备案审、核、审、备
审批:是指政府机关或授权单位,根据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有关文件,对相对人从事某种行为、申请某种权利或资格等进行具有限制性管理的行为。审批有三个基本要素:一是指标额度限制;二是审批机关有选择决定权;三是一般都是终审。审批最主要特点是审批机关有选择决定权,即使符合规定的条件,也可以不批准(行政色彩强烈。引用相声里的一句话:说你行你就行,不行也行;说不行就不行,行也不行。)
核准:是指政府机关或授权单位,根据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有关文件,对相对人从事某种行为,申请某种权利或资格等,依法进行确认的行为。因此,在批准相对人的申请时,只是按照有关条件进行确认。只要符合条件,一般都予以准许。核准的条件都比较明确具体,便于确认。
审核:是指由本机关审查核实,报上级机关或其他机关审批或核准的行为。
备案:是指相对人按照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相关性文件等规定向主管部门报告制定的或完成的事项的行为。

 

因此发审委审核后,需CSRC作出予以核准或不予核准的决定。我国证券发行制度已从审批制走入核准制阶段,发行备案制是我们的发展方向。

 

 

2009-03-26

从证券法浅谈 证券发行核准机构的分工及保荐制度

一、证券发行核准机构的分工
根据《证券法》10条,我国实行证券公开发行的核准制。根据目前实践及相关部门的规章,现行的核准机构分工如下:
1、CSRC:负责股票的公开发行,以及上市公司发行公司债券(即A、B、H股等上市公司在境内发行公司债券)、普通可转债、分离交易可转债等;
2、NDRC:负责企业债、非上市公司债券;
3、人民银行(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包括上市公司发行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等。因此与CSRC有些行政审批权的利益冲突,早前中期票据曾因此一度暂停。后因金融危机加剧经济增速下滑,使部门暂时搁置利益争夺,中票放行)和金融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
 
二、保荐制度
根据《证券法》11条,实行保荐制度的情况可总结为:“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发行股”(注意:如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累计超过200人的情况,虽属于公开发行,但不属于向“社会”公开,由于涉及的人数较少,不涉及公众利益,因而不需要采取承销方式,也没有必要实行保荐制度)。因此理论上,上市公司发行公司债券以及非公开发行股票(甚至于向超过10特定对象发行)均不属于此范畴。但我理解,由于上市公司牵扯公众利益,社会影响重大。因此CSRC从严管理,对上市公司发行公司债券及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情形也实行保荐制度(其中公司债券无需保荐代表人签字),同时在发审会上走特别程序(5人3票制)。

关于法律对人的效力

这里的“人”指自然人+ 法人。
法律对人的效力,国际上通行三种原则:一是属地原则,即以地域为标准,不管当事人是不是本国人,只要其行为发生在本国领域内就适用;二是属人原则,即以当事人的国籍为标准,凡是本国人不论其行为发生在国内还是国外都适用;三是保护主义原则,即以国家利益为标准,不论当事人的行为发生在哪里,也不论当事人是不是本国人,只要其行为损害了本国利益就适用。
2009-02-19

解读《减持国有股筹集社会保障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减持国有股筹集社会保障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中的关键词有:1、IPO和增发以存量发行为主;2、协议转让收入按比例交社保;3、配售和回购选试点;4、市场化定价。相关条文——

1、第五条  国有股减持主要采取国有股存量发行的方式。凡国家拥有股份的股份有限公司(包括在境外上市的公司)向公共投资者首次发行和增发股票时,均应按融资额的10%出售国有股;股份有限公司设立未满3年的,拟出售的国有股通过划拨方式转由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持有,并由其委托该公司在公开募股时一次或分次出售。国有股存量出售收入,全部上缴全国社会保障基金。

解读:存量发行的含义和操作办法  对于新发行股票的上市公司来讲,其IPO融资额的110用于国有股减持;对于老的上市公司来讲,增发或配股的110用于国有股减持。假设某公司原计划发行8000万新股,现在必须在发行8000万社会公众股的同时,按同样的发行价格出售800万国家股,并将出售国家股的收入全部交国家社会保障基金。现在此规定对A股无效,主要针对H股也就是说,H股实际发行数量的1/11为存量股减持的数量。相关的募集资金非归属上市公司,也不增加上市公司的净资产,而是有承销商直接划到财政部的专用账户上。

例:假定一重组改制上市公司的总股本为4亿,其中国有股为2亿,法人股为1亿。原定发行1亿新股,发行价为10元,原定总筹资额为10亿元。现在将发行11亿流通股,总筹资额为11亿元,其中10亿元资金作为新股发行筹资额仍然归属上市公司,另外1个亿作为国有股减持的收入上交国家或地方财政。此时总股本仍为4个亿,其中国有股剩下19亿,法人股仍为1个亿,而流通股变为11亿元,国有股比例有所下降该公司第二年将增发1个亿新股,其发行价仍为10元。现在将增发11亿流通股,仍然获得总筹资额11亿元,这11亿资金在上市公司与政府间分配比例仍然不变。增发结束后,国有股剩下18亿,法人股仍为1个亿,而流通股本增加到22亿。国有股比例明显下降。

2、 第十四条  部际联席会议可以根据社会保障资金的需要和证券市场的发展状况,在采取国有股存量发行的同时,选择少量上市公司进行国有股配售及定向回购等方式的试点。试点方案经部际联席会议审议并报国务院批准后组织实施。

解读:H股回购没有法律障碍,而且已有很多案例。

3、第十五条  本办法实施后,上市公司国有股协议转让,包括非发起人国有股协议转让,由财政部审核。协议转让时国有股权发生减持变化的,国有股东授权代表单位应按转让收入的一定比例上缴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具体比例以及操作办法由部际联席会议制定,并在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证券登记公司依据财政部的批复文件办理股权过户手续。

解读:协议转让的外延政策含义:国有股减持不完全通过证券市场来完成。

 

2009-01-24

地方政府赤字和债券“双开闸”

近日财政部获批,其可通过国债渠道(在银行间市场发行)代发地方政府债券。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第二十八条——地方各级预算按照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不列赤字。除法律和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地方政府不得发行地方政府债券。

《预算法》是人大通过的,具有法律效力,并且从法条中可以看出地方政府是不允许出现赤字的。那么在中央提出4万亿扩大内需的大背景下,地方政府计划进行配套投入之时,地方财政收入和支出间的差额如何解决呢?我们可以看到,在当初《预算法》立法时就留了一个口子——即国务院如果开闸放行的话,地方政府是可以通过发行债券的方式弥补赤字的。

从这个例子我们可以学习到:在立法过程中,何时需要加设所谓“特例条款”或“兜底条款”是很有学问的。研究立法背景和意图,对于加深对法律的理解以及实践应用也是大有裨益的。

现在还有一种说法——地方政府可在其持股企业的上面再新设一个控股公司,以此新主体作为融资的平台(如发行债券等)。可以预想,在这两种政策(发地方政府债券和新主体融资)“双管齐下”时,地方财政终于不再靠“卖地”(土地出让)挣外快(预算外收入)了,而是凭借自身的准金边信誉向社会要钱投资,以期带动全社会经济发展。

真心的希望政府的良苦用心能起到效果,中国此次可以转危为安甚至因祸得福(进行经济结构的调整和优化)。

2009-01-06

浅谈外国战略投资者银行账户及证券账户属地管理问题

在今日资本市场尚未完全开放的中国,一般的境外投资者(无论是个人还是机构,但QFII除外)是无法直接投资中国境内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票(A股)。
 
后附:
 
2008-11-13

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办法

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办法(070814

P.S. 按照先试点、后分步推进的工作思路及有关通知的要求,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将从上市公司入手。初期,试点公司范围仅限于沪深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及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的境内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司债券,是指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约定在一年以上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P.S.根据《证券法》57 公司债券的期限为一年以上方可申请上市交易。

 

第二章 发行条件

第七条 发行公司债券,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三)经资信评级机构评级,债券信用级别良好;

待补充,信用级别良好是指?)

(五) 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不少于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

P.S.符合《证券法》16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 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

(六) 本次发行后累计公司债券余额不超过最近一期末净资产额的百分之四十;金融类公司的累计公司债券余额按金融企业的有关规定计算。

P.S.符合《证券法》16条的规定。

第八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发行公司债券:
(一) 近三十六月内公司财务会计文件存在虚假记载,或公司存在其他重大违法行为;

(三)对已发行的公司债券或者其他债务有违约或者迟延支付本息的事实,仍处于继续状态;
第九条 公司债券每张面值一百元,发行价格由发行人与保荐人通过市场询价确定。

待补充,是发行价格需要询价还是利率询价?不可定价发行么?)

第十条 公司与资信评级机构应当约定,在债券有效存续期间,资信评级机构每年至少公告一次跟踪评级报告。

第十一条 为公司债券提供担保的,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三)设定担保的,担保财产权属应当清晰,尚未被设定担保或者采取保全措施,且担保财产的价值经有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不低于担保金额;

P.S.不强制提供担保。

第三章 发行程序

第十二条 申请发行公司债券,应当由公司董事会制定方案,由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对下列事项做出决议:

第十三条 发行公司债券募集的资金,必须符合股东会或股东大会核准的用途,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P.S. 募集资金用途不再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挂钩,包括可以用于偿还银行贷款、改善财务结构等股东大会核准的用途。

第十四条 发行公司债券,应当由保荐人保荐,并向中国证监会申报。
P.S.
公司债券也需保荐人保荐待补充,但无需保代签字)

第十九条 债券募集说明书自最后签署之日起六个月内有效。

债券募集说明书不得使用超过有效期的资产评估报告或者资信评级报告。

第二十条 中国证监会依照下列程序审核发行公司债券的申请:

(一)收到申请文件后,五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

(三)发行审核委员会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办法》规定的特别程序审核申请文件;

第二十一条 发行公司债券,可以申请一次核准,分期发行。自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之日起,公司应在六个月内首期发行,剩余数量应当在二十四个月内发行完毕。超过核准文件限定的时效未发行的,须重新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方可发行。

首期发行数量应当不少于总发行数量的50%,剩余各期发行的数量由公司自行确定,每期发行完毕后五个工作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P.S.除首期外,分期发行数量公司自主确定。“厨架”发行制度。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发行公司债券前的二至五个工作日内,将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债券募集说明书摘要刊登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同时将其全文刊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互联网网站。

 

第四章 债券持有人权益保护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为债券持有人聘请债券受托管理人,并订立债券受托管理协议;在债券存续期限内,由债券受托管理人依照协议的约定维护债券持有人的利益。

公司应当在债券募集说明书中约定,投资者认购本期债券视作同意债券受托管理协议。

第二十四条 债券受托管理人由本次发行的保荐人或者其他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机构担任。为本次发行提供担保的机构不得担任本次债券发行的受托管理人。

P.S.实践中一般由保荐人担任债券受托管理人。

第二十五条 债券受托管理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持续关注公司和保证人的资信状况,出现可能影响债券持有人重大权益的事项时,召集债券持有人会议;

P.S.债券受托管理人有权召集债券持有人会议。

(二)公司为债券设定担保的,债券受托管理协议应当约定担保财产为信托财产,债券受托管理人应在债券发行前取得担保的权利证明或其他有关文件,并在担保期间妥善保管;

待补充,何为“信托资产”?)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当在债券募集说明书中约定,投资者认购本期债券视作同意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第二十七条 存在下列情况的,应当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

(一)拟变更债券募集说明书的约定;

(二)拟变更债券受托管理人;

(三)公司不能按期支付本息;

(四)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或者申请破产;

P.S.《公司法》910章,公司的特殊行为(增资除外)。

(五)保证人或者担保物发生重大变化;

(六)发生对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六章 附 则

2008-11-01

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

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060919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询价与定价

第五条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应当通过向特定机构投资者(以下称询价对象)询价的方式确定股票发行价格。

询价对象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保险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

第十三条 询价分为初步询价累计投标询价。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应当通过初步询价确定发行价格区间,在发行价格区间内通过累计投标询价确定发行价格。

第十四条 首次发行的股票在中小企业板上市的,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可以根据初步询价结果确定发行价格,不再进行累计投标询价。

第十五条 询价对象可以自主决定是否参与初步询价,询价对象申请参与初步询价的,主承销商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未参与初步询价或者参与初步询价但未有效报价的询价对象,不得参与累计投标询价和网下配售。

P.S.参与累计投标询价的询价对象(机构投资者)必须参与了初步询价并有效报价。

第十六条 初步询价结束后,公开发行股票数量在4亿股以下,提供有效报价的询价对象不足20的,或者公开发行股票数量在4亿股以上,提供有效报价的询价对象不足50的,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不得确定发行价格,并应当中止发行。

第十八条 主承销商的证券自营账户不得参与本次发行股票的询价、网下配售和网上发行。

与发行人或其主承销商具有实际控制关系的询价对象,不得参与本次发行股票的询价、网下配售,可以参与网上发行。

P.S.防止发行人、主承销商或者有控制关系的关联方,利用网下询价影响发行价格。

以上为IPO的询价与定价

第二十二条上市公司发行证券,可以通过询价的方式确定发行价格,也可以与主承销商协商确定发行价格。

P.S.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可以采取询价发行、也可以采取定价发行。

以上为上市公司发行证券的询价与定价

 

第三章  证券发售

第二十三条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在4亿股以上的,可以向战略投资者配售股票。发行人应当与战略投资者事先签署配售协议,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第二十四条战略投资者不得参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初步询价和累计投标询价,并应当承诺获得本次配售的股票持有期限不少于12个月,持有期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五条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应当向参与网下配售的询价对象配售股票。公开发行股票数量少于4亿股的,配售数量不超过本次发行总量的20%;公开发行股票数量在4亿股以上的,配售数量不超过向战略投资者配售后剩余发行数量的50%。询价对象应当承诺获得本次网下配售的股票持有期限不少于3个月,持有期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之日起计算。

本次发行的股票向战略投资者配售的,发行完成后无持有期限制的股票数量不得低于本次发行股票数量的25

P.S.要保证向网上公众投资者的发行数量。

第二十七条  询价对象应当为其管理的股票配售对象分别指定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专门用于累计投标询价和网下配售。指定账户应当在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业协会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备案。

第二十八条  股票配售对象参与累计投标询价和网下配售应当全额缴付申购资金,单一指定证券账户的累计申购数量不得超过本次向询价对象配售的股票总量

第三十一条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网下配售股票,应当与网上发行同时进行

网上发行时发行价格尚未确定的,参与网上发行的投资者应当按价格区间上限申购,如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低于价格区间上限,差价部分应当退还给投资者。

第三十二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达到一定规模的,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应当在网下配售和网上发行之间建立回拨机制,根据申购情况调整网下配售和网上发行的比例。

以上为IPO的发售

第三十三条上市公司发行证券,存在利润分配方案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尚未提交股东大会表决或者虽经股东大会表决通过但未实施的,应当在方案实施后发行。相关方案实施前,主承销商不得承销上市公司发行的证券。

第三十五条上市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募集股份(以下简称增发)或者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主承销商可以对参与网下配售的机构投资者进行分类,对不同类别的机构投资者设定不同的配售比例,对同一类别的机构投资者应当按相同的比例进行配售。主承销商应当在发行公告中明确机构投资者的分类标准。

主承销商未对机构投资者进行分类的,应当在网下配售和网上发行之间建立回拨机制,回拨后两者的获配比例应当一致。

第三十六条上市公司增发股票或者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可以全部或者部分向原股东优先配售,优先配售比例应当在发行公告中披露。

 

第四章 证券承销

第三十九条证券公司承销证券,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采用包销或者代销方式。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未采用自行销售方式或者上市公司配股的,应当采用代销方式。

P.S.向原前十大股东非公开发行,上市公司可自行销售。其他非公开发行的情况以及配股的,应采用代销方式。因为非公开发行或配股的宗旨是向特定对象或原股东发行股票,若采用报销方式则可能承销商会持有发行的股份。

第四十一条证券发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由承销团承销的,组成承销团的承销商应当签订承销团协议,由主承销商负责组织承销工作。

证券发行由两家以上证券公司联合主承销的,所有担任主承销商的证券公司应当共同承担主承销责任,履行相关义务。承销团由三家以上承销商组成的,可以设副主承销商,协助主承销商组织承销活动。

P.S.《证券法》32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证券票面总值超过人民币五千万元的,应当由承销团承销。

第四十三条承销协议和承销团协议可以在发行价格确定后签订

第四十八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在4亿股以上的,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可以在发行方案中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超额配售选择权的实施应当遵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规定。

 

第五章 信息披露

第五十四条 发行人披露的招股意向书除不含发行价格、筹资金额以外,其内容与格式应当与招股说明书一致,并与招股说明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五十五条 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应当在刊登招股意向书或者招股说明书摘要的同时刊登发行公告,对发行方案进行详细说明。

第五十六条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公告发行价格和发行市盈率时,每股收益应当按发行前一年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净利润除以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提供盈利预测的发行人还应当补充披露基于盈利预测的发行市盈率。每股收益按发行当年经会计师事务所审核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净利润预测数除以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第七章 附则

第六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网上发行,是指通过证券交易所技术系统进行的证券发行。

本办法所称网下配售,是指不通过证券交易所技术系统、由主承销商组织实施的证券发行。

2008-10-29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070917

小结:

董事会决议(披露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股东大会决议→证监会报材料(包括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发审会→证监会核准→发行(向“三类人”直接发行,其他情况发出认购邀请书(申购报价表))→发行情况报告书

第一章 总 则

第六条发行方案涉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的,重大资产重组应当与发行股票筹集资金分开办理。

P.S.先报资产重组给上市部,经重组委审核并证监会核准后;再报非公开发行给发行部,经发审委审核并证监会核准后,即可进行非公开发行+资产重组。(待核实

第二章 发行对象与认购条件

第七条《管理办法》所称“定价基准日”,是指计算发行底价的基准日。定价基准日可以为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日,也可以为发行期的首日。上市公司应按不低于该发行底价的价格发行股票。

待补充,发行低价的确认在决议中是如何表述的?写明具体价格,还是只写明定价原则?)

待补充,“发行期”指?)

《管理办法》所称“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的计算公式为: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

第八条《管理办法》所称“发行对象不超过10名”,是指认购并获得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合法投资组织不超过10名。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以其管理的2只以上基金认购的,视为一个发行对象。

信托公司作为发行对象,只能以自有资金认购。

待补充,为何信托公司只能以自由资金认购?是因为信托合同上没有签订相关条款么?)

第九条发行对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具体发行对象及其认购价格或者定价原则应当由上市公司董事会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决议确定,并经股东大会批准;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

()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控制的关联人;

()通过认购本次发行的股份取得上市公司实际控制权的投资者;

()董事会拟引入的境内外战略投资者。

P.S.以上三种情况的发行价格或定价原则,在董事会决议中已确认。(待核实

待补充,战投的标准?在决议中应明确表述?)

第十条发行对象属于本细则第九条规定以外的情形的,上市公司应当在取得发行核准批文后,按照本细则的规定以竞价方式确定发行价格和发行对象。发行对象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

第三章 董事会与股东大会决议

第十二条董事会决议确定具体发行对象的,上市公司应当在召开董事会的当日或者前1与相应发行对象签订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合同。

前款所述认购合同应载明该发行对象拟认购股份的数量或数量区间、认购价格或定价原则、限售期,同时约定本次发行一经上市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批准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该合同即应生效。

第十四条董事会决议经表决通过后,上市公司应当在2个交易日内披露。

董事会应当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5号——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和发行情况报告书》的要求编制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作为董事会决议的附件,与董事会决议同时刊登。

P.S.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5号——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和发行情况报告书》与本《实施细则》为同一天(070917)发布并实施。

第十五条本次发行涉及资产审计、评估或者上市公司盈利预测的,资产审计结果、评估结果和经审核的盈利预测报告至迟应随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同时公告。

第十六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董事会决议公告后,出现以下情况需要重新召开董事会的,应当由董事会重新确定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的有效期已过;

()本次发行方案发生变化;

()其他对本次发行定价具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第十七条《管理办法》所称应当回避表决的“特定的股东及其关联人”,是指董事会决议已确定为本次发行对象的股东及其关联人。

 

第四章 核准与发行

第二十条上市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关于本次发行申请获得通过或者未获通过的结果后,应当在次一交易日予以公告,并在公告中说明,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作出的予以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决定后,将另行公告。

第二十三条董事会决议未确定具体发行对象的,在取得中国证监会的核准批文后,由上市公司及保荐人在批文的有效期内选择发行时间;在发行期起始的1,保荐人应当向符合条件的特定对象提供认购邀请书。

第二十四条认购邀请书发送对象的名单由上市公司及保荐人共同确定。

认购邀请书发送对象的名单除应当包含董事会决议公告后已经提交认购意向书的投资者、公司前20名股东外,还应当包含符合《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规定条件的下列询价对象:

()不少于20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

()不少于10证券公司;

()不少于5保险机构投资者。

第二十七条申购报价结束后,上市公司及保荐人应当对有效申购按照报价高低进行累计统计,按照价格优先的原则合理确定发行对象、发行价格和发行股数。

P.S.符合本《实施细则》第十条的相关以“竞价方式确定发行价格和发行对象”的规定。

第二十八条发行对象的认购资金应先划入保荐人为本次发行专门开立的账户,验资完毕后,

扣除相关费用再划入发行人募集资金专项存储账户。

第三十条报价在发行价格之上的特定对象未获得配售或者被调减配售数量的,保荐人应当

向该特定对象说明理由,并在报告书中说明情况。

P.S.出价高的投资者未得到配售或调减配售量,这样的情况允许发生,但要保荐人如实汇报并说明理由。

2008-10-20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060508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上市公司申请在境内发行证券,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证券,指下列证券品种:

(一)股票;

(二)可转换公司债券;

(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品种。

 

第二章 公开发行证券的条件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七条 上市公司的盈利能力具有可持续性,符合下列规定:

(一)最近三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与扣除前的净利润相比,以低者作为计算依据;

P.S.连续三年盈利

(四)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稳定,最近十二个月内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七)最近二十四个月内曾公开发行证券的,不存在发行当年营业利润比上年下降百分之五十以上的情形。

第八条 上市公司的财务状况良好,符合下列规定:

(五)最近三年以现金或股票方式(已改为现金)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二十(已改为三十)

P.S.根据证监会107出台的《关于修改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若干规定的决定》,将《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五)项最近三年以现金或股票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二十修改为: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

(三)除金融类企业外,本次募集资金使用项目不得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第二节 发行股票

第十二条 向原股东配售股份(简称“配股”),除符合本章第一节规定外,还

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 拟配售股份数量不超过本次配售股份前股本总额的百分之三十

() 控股股东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承诺认配股份的数量;

(三)采用证券法规定的代销方式发行。

控股股东不履行认配股份的承诺,或者代销期限届满,原股东认购股票的数量未达到拟配售数量百分之七十的,发行人应当按照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返还已经认购的股东。

P.S.符合《证券法》中的发行失败。

 

第十三条 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募集股份(简称“增发”),除符合本章第一节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ROE)平均不低于百分之六。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与扣除前的净利润相比,以低者作为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的计算依据;

P.S.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的计算公式如下: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P/E0 NP÷2 Ei×Mi÷M0 Ej×Mj÷M0±Ek×Mk÷M0

其中:P 分别对应于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NP 为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E0 为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期初净资产;Ei 为报告期发行新股或债转股等新增的、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资产;Ej 为报告期回购或现金分红等减少的、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资产;M0 为报告期月份数;Mi 为新增净资产下一月份起至报告期期末的月份数;Mj 为减少净资产下一月份起至报告期期末的月份数;Ek 为因其他交易或事项引起的净资产增减变动;Mk 为发生其他净资产增减变动下一月份起至报告期期末的月份数。

 

(三)发行价格应不低于公告招股意向书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或前一个交易日的均价。

P.S.由于是已上市公司增发新股,其股价已体现股票的公允价值,因此不需再进行询价。刊登招股意向书时就已刊登发行价格,但发行人和主承销商需根据申购情况确认发行数量(而不是像IPO一样,通过询价来确定价格)。

 

第三节 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第十四条 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公司,除应当符合本章第一节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 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ROE平均不低于百分之六。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与扣除前的净利润相比,以低者作为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的计算依据;

(二) 本次发行后累计公司债券余额不超过最近一期末净资产额的百分之四十

(三)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不少于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

P.S.债券余额包括企业债、公司债等,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将短期融资券计算在内,而可交换债、企业债则不将短期融资券计算在内。

待补充,公司债券是所有存续的公司债么?包括短融或者银行贷款么?若不包括,是否会不稳见?)

P.S.可转债的条件兼具增发和债券发行的标准。

第十五条 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期限最短为一年,最长为六年

第十八条 上市公司应当在可转换公司债券期满后五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偿还债券余额本息的事项。

第二十条 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应当提供担保,但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十五亿元的公司除外。

提供担保的,应当为全额担保,担保范围包括债券的本金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

以保证方式提供担保的,应当为连带责任担保,且保证人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额应不低于其累计对外担保的金额。证券公司或上市公司不得作为发行可转债的担保人,但上市商业银行除外。

待补充,以保证方式提供担保是否就是信用担保?何为连带责任?)

设定抵押或质押的,抵押或质押财产的估值应不低于担保金额。估值应经有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

第二十一条 可转换公司债券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六个月后方可转换为公司股票,转股期限由公司根据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存续期限及公司财务状况确定。

第二十二条 转股价格应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交易日的均价。

第二十三条 募集说明书可以约定赎回条款,规定上市公司(债务人)可按事先约定的条件和价格赎回尚未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第二十四条 募集说明书可以约定回售条款,规定债券持有人(债权人)可按事先约定的条件和价格将所持债券回售给上市公司。

募集说明书应当约定,上市公司改变公告的募集资金用途的,赋予债券持有人一次回售的权利。

P.S.2324条,保护了债权人和债务人双方的利益。赎回和回售的触发条件一般为股票价格连续30交易日较换股价格偏离30%以上,一般赎回或回售金额=面值+当期应付利息-所得税。

第二十六条 募集说明书约定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的,应当同时约定:

(一)转股价格修正方案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表决,且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股东大会进行表决时,持有公司可转换债券的股东应当回避;

(二)修正后的转股价格不低于前项规定的股东大会召开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交易日的均价。

待补充,向下修正条款?)

 

分离交易可转债

第二十七条 上市公司可以公开发行认股权和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简称“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发行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除符合本章第一节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公司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十五亿元;

(二)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不少于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

(三)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平均不少于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符合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公司除外;

P.S.ROE6%的规定。

(四)本次发行后累计公司债券余额不超过最近一期末净资产额的百分之四十,预计所附认股权全部行权后募集的资金总量不超过拟发行公司债券金额。

第三十二条 认股权证的行权价格应不低于公告募集说明书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和前一个交易日的均价。

P.S.与发行普通可转债的换股价格的规定一致。

第三十三条 认股权证的存续期间不超过公司债券的期限,自发行结束之日起不少于六个月

募集说明书公告的权证存续期限不得调整

第三十四条 认股权证自发行结束至少已满六个月起方可行权,行权期间为存续期限届满前的一段期间,或者是存续期限内的特定交易日。

P.S.此条可解读为允许发行欧式和百慕大式权证。另,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权证管理暂行办法》——权证存续期满前5个交易日,权证终止交易,但可以行权。因此,上市的欧式权证的行权期间为5个交易日。

第三十五条 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应当约定,上市公司改变公告的募集资金用途的,赋予债券持有人一次回售的权利。

 

第三章 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

第三十七条 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特定对象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特定对象符合股东大会决议规定的条件;

(二)发行对象不超过十名

第三十八条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百分之九十

待补充,什么是“定价基准日”)

(二)本次发行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认购的股份,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转让;

(四)本次发行将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的,还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其他规定。

待补充,有何规定?)

 

第四章 发行程序

简要小结:董事会决议→股东大会决议→保荐人报材料→证监会审核

 

第四十条 上市公司申请发行证券,董事会应当依法就下列事项作出决议,并提请股东大会批准:

(一)本次证券发行的方案;

(二)本次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报告;

(三)前次募集资金使用的报告;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就发行股票作出的决定,至少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本次发行证券的种类和数量;

(二)发行方式、发行对象及向原股东配售的安排;

(三)定价方式或价格区间;

(四)募集资金用途;

(五)决议的有效期;

(六)对董事会办理本次发行具体事宜的授权;

 

(在上个条文对一般证券发行规定基础上,对普通可转债股东大会的特别要求)

第四十二条 股东大会就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作出的决定,至少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本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事项;

(二)债券利率;

(三)债券期限;

(四)担保事项;

(五)回售条款;

(六)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

(七)转股期;

(八)转股价格的确定和修正。

 

(在前款对一般证券及普通可转债发行规定基础上,对分离交易可转债股东大会的特别要求)

第四十三条股东大会就发行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作出的决定,至少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本办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至第(六)项规定的事项;

(二)认股权证的行权价格;

(三)认股权证的存续期限;

(四)认股权证的行权期间或行权日。

第四十四条股东大会就发行证券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向本公司特定的股东及其关联人发行证券的,股东大会就发行方案进行表决时,关联股东应当回避。

第四十五条上市公司申请公开发行证券或者非公开发行新股,应当由保荐人保荐,并向中国证监会申报。

P.S.配股、增发、可转债、非公开发行都需要保荐人保荐。

第四十七条自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之日起,上市公司应在六个月内发行证券;超过六个月未发行的,核准文件失效,须重新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方可发行。

第四十九条上市公司发行证券,应当由证券公司承销;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对象属于原前十名股东的,可以由上市公司自行销售。

第五十条证券发行申请未获核准的上市公司,自中国证监会作出不予核准的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后,可再次提出证券发行申请。

 

第五章 信息披露

第五十三条证券发行议案经董事会表决通过后,应当在二个工作日内报告证券交易所,公告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第五十四条股东大会通过本次发行议案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上市公司应当公布股东大会决议。

第五十五条上市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关于本次发行申请的下列决定后,应当在次一工作日予以公告:

(一)不予受理或者终止审查;

(二)不予核准或者予以核准。

上市公司决定撤回证券发行申请的,应当在撤回申请文件的次一工作日予以公告。

第六十一条上市公司在公开发行证券前的二至五个工作日内,应当将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募集说明书摘要或者募集意向书摘要刊登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同时将其全文刊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互联网网站,置备于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场所,供公众查阅。

第六十二条上市公司在非公开发行新股后,应当将发行情况报告书刊登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同时将其刊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互联网网站,置备于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场所,供公众查阅。

第六十七条上市公司披露盈利预测的,利润实现数如未达到盈利预测的百分之八十,除因不可抗力外,其法定代表人、盈利预测审核报告签字注册会计师应当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作出解释并道歉;中国证监会可以对法定代表人处以警告。

利润实现数未达到盈利预测的百分之五十的,除因不可抗力外,中国证监会在三十六个月内不受理该公司的公开发行证券申请。

2008-10-03

浅谈《公司法》中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及法定公积金提取基数

一、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小于50人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 有限责任公司由五十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

此条只规定了设立时的股东人数上限,未规定公司存续时的股东人数。但结合

第七十四条 依照本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对公司章程的该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

可以看出有限责任公司设立后,股东人数只会减少或不变,而不会增加——股权转让时原股东必须将之前股权全部转让给一个新股东或原股东中的一个或几个。

 

二、关于公司提取法定公积金的基数

第一百六十七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此条可知,当公司不存在之前未弥补亏损时,提取法定公积金的基数为税后净利润。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当公司存在未弥补亏损时,应当分情况讨论:

a.     当法定公积金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时,提取基数为(无论是税前或税后)不扣除未弥补亏损的税后净利润;

b.     当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时,提取基数为税前或税后扣除未弥补亏损的税后净利润。

2008-09-07

会计——长期股权投资(三)

二、长期股权投资核算的权益法
(一)权益法及其适用范围
权益法,是指投资以初始投资成本计量后,在投资持有期间根据投资企业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的变动对投资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的方法。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长期股权投资(也就是对合营企业和联营企业的投资),应当采用权益法核算。
(二)权益法的会计处理
1.
投资成本
1)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投资时投资企业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不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
2)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投资时投资企业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其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营业外收入),同时调整增加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

P.S.要把商誉扣除掉,因为商誉不属于可辨认资产。
2.
损益调整
投资企业取得长期股权投资后,应当按照应享有或应分担的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损益的份额(法规或章程规定不属于投资企业的净损益除外),确认为投资收益并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
1)在确认应享有或应分担的被投资单位净利润或净亏损时,在被投资单位账面净利润的基础上,应考虑以下因素的影响并进行相应调整:
被投资单位采用的会计政策及会计期间与投资企业不一致的,应当按照投资企业的会计政策及会计期间对被投资单位的财务报表进行调整,并据以确认投资收益。

P.S.考试中比较难出题,因为在我国企业间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基本上是一致的。
以取得投资时被投资单位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公允价值为基础计提的折旧额或摊销额,以及以投资企业取得投资时的公允价值为基础计算确定的资产减值准备金额等对被投资单位净利润的影响。

P.S.本条是07年新准则增加的内容。在考虑所得税的情况下,调整净利润时,相应所得税也会发生变化(如调增折旧→利润减少→可少交利润减少部分的所得税→调增税后利润(净利润))。
对于投资企业与其联营企业及合营企业之间发生的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应予以抵销。

P.S.此条为08CPA新增加内容。无论是顺流还是逆流,即无论是投资企业还是被投资企业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相应金额(收入—成本)都作为被投资企业净利润的抵减项。
对于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向投资企业出售资产的逆流交易,在该交易存在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的情况下,投资企业在采用权益法计算确认应享有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的投资损益时,应抵销该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的影响。
P.S.
注意:

1)如果公允价值低于账面价值,则也需要对净损益调整
2)如果投资方出现亏损,且公允价值和账面价值不同,则也需要对净亏损进行调整
3)如果投资方无法合理取得被投资方各项可辨认资产等的公允价值,则按照账面净利润确认投资收益(如在二级市场上购买上市公司股票,不可能对其可辨认资产公允价值进行评估。)
2)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投资企业可以按被投资单位的账面净利润为基础,计算确认投资收益,同时在会计报表附注中说明不能按照准则中规定进行核算的原因。
投资企业无法合理确定取得投资时被投资单位各项可辨认资产等的公允价值;
投资时被投资单位可辨认资产等的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相比,两者之间的差额不具重要性的;
其他原因导致无法取得被投资单位的有关资料,不能按照准则中的规定对被投资单位净损益进行调整的。
对于内部未实现交易损益的抵销,应注意:
无论是逆流交易形成的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还是顺流交易形成的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都要进行抵销
投资企业与被投资单位发生的内部交易损失,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8——资产减值》等规定属于资产减值损失的,应当全额确认;
投资企业对于纳入其合并范围的子公司与其联营企业及合营企业之间发生的内部交易损益,也应当按照上述原则抵销,在此基础上确认投资损益。P.S.指投资企业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与投资企业旗下合营企业、联营企业的内部未实现交易。
3.
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利润或现金股利的处理
投资企业自被投资单位取得的现金股利或利润,应抵减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自被投资单位取得的现金股利或利润超过已确认的损益调整部分,应视同投资成本的收回,冲减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
4.
超额亏损的处理
投资企业确认应分担被投资单位发生净亏损的损失,应当以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以及其他实质上构成对被投资单位净投资的长期权益减记至零为限,投资企业负有承担额外损失义务的除外。
其他实质上构成对被投资单位净投资的长期权益,通常是指长期性的应收项目,如企业对被投资单位的长期债权,该债权没有明确的清收计划且在可预见的未来期间不准备收回的,实质上构成对被投资单位的净投资。但不包括企业与被投资单位之间因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日常活动所产生的长期债权。
1)投资企业确认应分担被投资单位发生的亏损时,应当按照以下顺序进行处理:
首先,减记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
其次,在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减记至零的情况下,对于未确认的投资损失,应当以其他实质上构成对被投资单位净投资的长期权益账面价值为限继续确认投资损失,冲减长期权益的账面价值。
第三,在进行上述处理后,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企业仍承担额外义务的,应按预计承担的义务确认预计负债,计入当期投资损失。(按上述顺序确认投资损失后仍有未确认的亏损分担额,应在账外备查登记。)
2)被投资单位以后期间实现盈利的,扣除未确认的亏损分担额后,应按与上述顺序相反的顺序处理,即:先冲减原已确认的预计负债;再恢复长期权益的账面价值;最后恢复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
5.
被投资单位除净损益以外所有者权益的其他变动(资本公积的变动)
因增资扩股而增加的资本溢价,因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资本公积,因自用的房地产转为以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大于账面价值的差额形成的资本公积等投资企业应按享有的份额,调整增加或减少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并增加或减少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处置长期股权投资时,将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转至投资收益科目。
6.
股票股利的处理
被投资单位分派股票股利时,投资企业不作账务处理,但应于除权日注明所增加的股数,以反映股份的变化情况。
三、长期股权投资减值
1.
按照成本法核算的、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长期股权投资的减值,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有关规定确定其可收回金额和应予计提的减值准备。
2.
其他长期股权投资的减值,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8——资产减值》有关规定确定其可收回金额和应予计提的减值准备。
3.
计提减值准备的账务处理
借:资产减值损失
  贷: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
上述有关长期股权投资的减值准备在提取以后均不得转回。

会计——长期股权投资(二)

第二节 长期股权投资的后续计量


一、长期股权投资核算的成本法
(一)成本法及其适用范围
成本法,是指投资按成本计价的方法。下列情况下,企业应采用成本法核算长期股权投资:

1.投资企业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长期股权投资(即对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
投资企业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被投资单位为其子公司,投资企业应当将子公司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投资企业对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采用成本法核算,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按照权益法进行调整。
2.
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并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长期股权投资,应采用成本法核算。

P.S.被投资企业称为投资企业的参股企业。
3.
投资企业能够对被投资单位施加重大影响的,被投资单位为其联营企业。应采用权益法核算。
4.
投资企业与其他方对被投资单位实施共同控制的,被投资单位为其合营企业。应采用权益法核算。
(二)成本法的会计处理
在成本法下,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初始投资成本计量。若为企业合并的,则要按企业合并的原则进行处理。
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确认为当期投资收益。
【注意】若分配的股利为投资前被投资方利润的分配,则属于分配清算性股利,投资企业在收到清算性股利时要作为投资成本的返还,会计处理:
借:应收股利
  贷:长期股权投资
例:200811进行投资,持股比例为10%,采用成本法核算,200831被投资方分配股利,这时分配的股利就属于投资之前利润的分配,因此属于清算性股利,投资方不应将宣告分配的股利确认投资收益,应冲减投资成本。
以后年度,被投资单位累计分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超过投资以后至上年末止被投资单位累计实现净利润的,投资企业按照持股比例计算应享有的部分应作为投资成本的收回。
续上例:2009年宣告分配2008年的股利,分三种情况把握:
12009年宣告分配的股利比2008年应享有的净利润少;
22009年宣告分配的股利和2008年应享有的净利润相等;
2009
年宣告分配现金股利1000万元,实际应享有的净利润为1000万元,持股比例为10%,则应做处理:
借:应收股利   100
  贷:投资收益  
100
32009年宣告分配的股利比2008年应享有的净利润多。

2009
年宣告分配现金股利1200万元,实际应享有的净利润为1000万元,持股比例为10%,则应做处理:
借:应收股利    120
  贷:长期股权投资 
20
    投资收益   
100
【注意】本年分配的是上一年的股利,其中,只有第(1)种情况需要考虑以前年度冲减的投资成本的恢复。

12009年宣告分配的股利比2008年应享有的净利润少;

例:200811投资,对方31分配现金股利,分的是上一年的股利,这个股利叫清算股利,假设被投资方宣告分配现金股利800万元,持股比例为10%,投资方得到了80万元。
借:应收股利     80
  贷:长期股权投资   80

续上例,假设被投资企业2008年实现净利润为1000万元,20093月宣告分配现金股利:
第一种情况:宣告分配现金股利500万元;
借:应收股利   50
  长期股权投资 
50
  贷:投资收益  100

第二种情况,宣告分配现金股利200万元;
借:应收股利   20
  长期股权投资 
80
  贷:投资收益 
100
第三种情况,宣告分配现金股利100万元。

借:应收股利    10
  长期股权投资  80恢复的金额应以原冲减的投资成本为限

  贷:投资收益   90

22009年宣告分配的股利与2008年应享有的净利润相等;
续上例,2008年被投资方实现利润1000万元,2009B公司宣告分配现金股利1000万元。
借:应收股利   100
  贷:投资收益  
100
此时宣告分配的股利与应享有的份额相等,2009年不涉及投资成本恢复的核算。

32009年宣告分配的股利比2008年应享有的净利润多。
续上例,2008年被投资方实现净利润1000万元,2009B公司宣告分配现金股利1200万元。
借:应收股利     120
  贷:长期股权投资  20[2009年宣告分配现金股利后累计冲减的投资成本为10080+20)万元
]
    投资收益   
100

【解析】2005年分配股利应该冲减投资成本6000元,2006年分配股利4500元,可以恢复投资成本3000元(50000×15%—30000×15%),2007年分配股利5250元,应继续冲减投资成本2250元(35000×15%20000×15%),计入2007年投资收益的金额=5250-2250=3000(元),或直接根据20000×15%=3000(元)确定。

会计——长期股权投资(一)

第五章 长期股权投资

P.S.长期股权投资的实质是投资企业与被投资企业原股东之间的交易

 

第一节 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计量


一、长期股权投资初始计量原则
(一)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内容
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四类:
1)企业持有的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权益性投资——即对子公司的投资(通过企业合并方式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
2)企业持有的能够与其他合营方一同对被投资单位实施共同控制的权益性投资——即对合营企业的投资;
例:A公司对C公司投资50%B公司对C公司也投资50%,此时C公司是A公司和B公司的合营企业;A公司有十个股东,十个股东的投资比例完全一样,这也叫共同控制;B公司和C公司分别对A公司投资30%,剩下的40%是分散的小股东,那么这也叫BC共同控制A
3)企业持有的能够对被投资单位施加重大影响的权益性投资——即对联营企业的投资;
4)企业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在活跃市场上没有报价且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权益性投资。
(二)长期股权投资初始计量原则
长期股权投资在取得时,应按初始投资成本入账。初始投资成本应分别企业合并和非企业合并两种情况确定。
二、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
例如:A公司把B公司整个兼并过来,B公司不存在了,这叫吸收合并。
A
公司占有B公司50%以上的股份,A公司控制了B公司,B公司依然存在,这叫控股合并。
企业合并主要有四种情况:
1)同一控制下的吸收合并
2)同一控制下的控股合并
3)非同一控制下的吸收合并
4)非同一控制下的控股合并
与长期股权投资相关的是同一控制下的控股合并和非同一控制下的控股合并
P.S.
“控股合并”意味着被合并企业继续存续,因此才能形成所谓的长期“股权”投资。

(一)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遵循非市场理念
1.
合并方以支付现金、转让非现金资产或承担债务(也就是代集团背负债务)方式作为合并对价的,应当在合并日按照取得被合并方所有者权益账面价值的份额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
例如:在同一控制下,A公司与B公司属于同一个M集团,A公司对B公司投资,两者是独立的法人,A公司首先会对B公司的资产、负债进行评估,但在会计处理时不承认公允价值。因为A公司与B公司属于同一个M集团。假设B公司的资产负债表左边资产1亿元,右边负债6000万元,所有者权益4000万元。A公司的投资比例为60%,则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为2400万元(4000×60%)。
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与支付的现金、转让的非现金资产以及所承担债务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调整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因为统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不视为市场行为,差额不计入当期损益);资本公积不足冲减的,调整留存收益。
接上例:若A公司取得投资支付的价款为2500万元,那么会计分录为:
借:长期股权投资      2400
  资本公积——资本溢价  
100
  贷:银行存款        
2500
若账上资本公积的金额只有50万元,那么应再冲减留存收益。

借:长期股权投资     2400
  资本公积——资本溢价  
50
  盈余公积     550×10%)

  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4550×90%)
  贷:银行存款               2500
说明:对于留存收益的调整有两种做法,一种观点是先冲减盈余公积,盈余公积不足冲减的再冲减未分配利润,另一种观点是同时调整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按照会计惯例应采用第二种方法。

接上例,若A公司取得投资支付的价款为2300万元,那么会计分录为:
借:长期股权投资  2400
 贷:银行存款       
2300
   资本公积——资本溢价  
100
2.
合并方以发行权益性证券作为合并对价的,应当在合并日按照取得被合并方所有者权益账面价值的份额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

按照发行股份的面值总额作为股本,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与所发行股份面值总额之间的差额,应当调整资本公积;资本公积不足冲减的,调整留存收益。
【注意】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过程中发生的直接相关费用,应计入当期损益(管理费用)。但发行权益性证券等发生的手续费、佣金,应从发行权益性证券的溢价收入中扣除。
(二)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遵循市场理念
1.
一次交换交易实现的企业合并,购买方应当按照确定的合并成本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企业合并成本包括购买方付出的资产、发生或承担的负债、发行的权益性证券的公允价值以及为进行企业合并发生的各项直接相关费用之和。
核算要点:投出非现金资产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差额的处理。
1)以现金作为合并对价的
借:长期股权投资(购买日的合并成本)
  应收股利(享有被投资单位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
  贷:银行存款
2)以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作为合并对价的
借:长期股权投资(购买日的合并成本)
  应收股利(享有被投资单位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
  累计摊销
  贷:无形资产(固定资产清理)等
    营业外收入(或借:营业外支出)(差额)
3)以存货作为合并对价的
借:长期股权投资(购买日的合并成本)
  应收股利(享有被投资单位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
  贷: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存货的公允价值)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P.S.
存货作为对价的视同销售,应缴纳增值税销项税

同时:
借:主营业务成本、其他业务成本
  存货跌价准备
  贷:库存商品

4)以发行权益性证券作为合并对价的(相关为发行权益性证券支付给有关证券承销机构的手续费、佣金等与权益性证券发行直接相关的费用,不构成取得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而是应从权益性证券的溢价发行收入中扣除,权益性证券溢价收入不足冲减的,应冲减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

借:长期股权投资(发行权益证券的公允价值,不包括发行费用)

贷:股本

       资本公积——股本溢价

 

相关发行费用的处理

借:资本公积——股本溢价

       贷:银行存款

 

2.通过多次交换交易分步实现的企业合并,合并成本为每一单项交易成本之和。其中:
1)达到企业合并前对持有的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成本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为原账面余额加上购买日为取得进一步的股份新支付的对价的公允价值之和;
2)达到企业合并前对持有的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的——购买日应对权益法下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余额进行调整,将有关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余额调整为最初成本,在此基础上加上购买日为取得进一步的股份新支付的对价的公允价值作为购买日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进行追溯调整
三、以企业合并以外的方式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遵循市场理念
(一)以支付现金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实际支付的购买价款作为初始投资成本。初始投资成本包括与取得长期股权投资直接相关的费用、税金及其他必要支出。企业取得长期股权投资,实际支付的价款或对价中包含的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应作为应收项目(应收股利)处理。
(二)以发行权益性证券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发行权益性证券的公允价值作为初始投资成本。不包括应自被投资单位收取的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应作为应收项目处理)。为发行权益性证券支付给有关证券承销机构的手续费、佣金等与权益性证券发行直接相关的费用,不构成取得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而是应从权益性证券的溢价发行收入中扣除,权益性证券溢价收入不足冲减的,应冲减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
(三)投资者投入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作为初始投资成本,但合同或协议约定价值不公允的除外。
借:长期股权投资 (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公允价值)
  贷:股本
    资本公积——股本溢价
(四)以债务重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其初始投资成本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12——债务重组》和《企业会计准则7——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有关规定确定。

2008-09-05

新准则下转让企业全部产权的会计和税务处理

企业转让全部产权是企业商品化的行为,通俗地说就是把企业作为一种实物商品进入市场,实现企业资产所有权和经营权的让渡,按照价值规律和竞争机制进行自由交换、买卖,使优势企业得以壮大,劣势企业就此消亡,使经济发展的“细胞”更具活力,以达到在相对稳定企业的人、财、物的基础上,使人、财、物达到更有效的组合,发挥出更大的效益,从而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创造更多的社会财富。目前,我国产权交易的实际运作主要有两种方式:一是通过直接的有形产权交易市场进行的企业兼并等;二是通过证券市场的股票买卖进行的企业控股、购并。本文中我们将结合与企业整体资产转让的对比分析,阐述转让企业全部产权的会计和税务处理。

一、企业转让全部产权的税收分析

  什么是转让企业全部产权?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让企业全部产权不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420号)文件,企业转让全部产权,就是整体转让企业资产、债权、债务及劳动力的行为。转让企业全部产权和企业整体资产转让不是同一个概念。按照《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第四条的规定,企业整体资产转让是指“一家企业(以下简称转让企业)不需要解散而将其经营活动的全部(包括所有资产和负债)或其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转让给另一家企业(以下简称接受企业),以换取代表接受企业资本的股权(包括股份或股票等),包括股份公司的法人股东以其经营活动的全部或其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向股份公司配购股票”。

  从定义来看,企业转让全部产权和企业整体资产转让的区别主要是:1、企业转让全部产权的转让主体是企业,从性质上来说属于企业股权转让。而企业整体资产转让的转让主体是企业的整体资产;2.企业转让全部产权的内容是企业资产、债权、债务、劳动力,四者缺一不可,而企业整体资产转让的内容是企业的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3企业转让全部产权后,被转让企业可能存在,也可能不存在,由转让企业和接受企业协商确定,而企业整体资产转让后,转让企业继续存在,只是改变了经营类型,由从事营业活动(制造业、加工业、交通运输等)转变为投资活动(投资公司或持有的长期股权投资),转让企业不解散,从事的业务转变为投资业务,作为继续存在的独立纳税人的地位没有发生任何变更,


  (一)、所得税处理


  企业转让全部产权的所得税处理,按照《关于企业资产评估增值有关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77号)文件:“纳税人在产权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产权转让净收益或净损失,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国有资产产权转让净收益凡按国家有关规定全额上缴财政的,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转让企业全部产权从性质上分析,属于投资企业转让全部股权,依据国税发[2000]118号文件:“二、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所得和损失的所得税处理(一)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所得或损失是指企业因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股权投资的收入减除股权投资成本后的余额。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所得应并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被投资企业对投资方的分配支付额,如果超过被投资企业的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金而低于投资方的投资成本的,视为投资回收,应冲减投资成本;超过投资成本的部分,视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权转让所得,应并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二)被投资企业发生的经营亏损,由被投资企业按规定结转弥补;投资方企业不得调整减低其投资成本,也不得确认投资损失。(三)企业因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股权投资而发生的股权投资损失,可以在税前扣除,但每一纳税年度扣除的股权投资损失,不得超过当年实现的股权投资收益和投资转让所得,超过部分可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企业整体资产转让的所得税处理,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文件:原则上应在交易发生时,将其分解为按公允价值销售全部资产和进行投资两项经济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并按规定计算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如果企业整体资产转让交易的接受企业支付的交换额中,除接受企业股权以外的现金、有价证券、其他资产(以下简称“非股权支付额”)不高于所支付的股权的票面价值(或股本的账面价值)20%的,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转让企业可暂不计算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也就是我们所称的“免税改组”)。转让企业和接受企业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须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核确认。转让企业取得接受企业的股权的成本,应以其原持有的资产的账面净值为基础确定,不得以经评估确认的价值为基础确定。接受企业接受转让企业的资产的成本,须以其在转让企业原账面净值为基础结转确定,不得按经评估确认的价值调整。


  由上述文件可知,企业全部产权的转让与企业整体资产转让的所得税处理是有区别的。


  (二)、流转税处理


  在流转税方面,企业整体资产转让,税法规定应视同按公允价值销售全部资产处理。换出资产为存货的,应当视同销售,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按其公允价值确认商品销售收入,同时结转商品销售成本。换出资产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按照相关法规(营业税及增值税法规)计算缴纳流转税,换出资产公允价值和换出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营业外收入或营业外支出。


  但是企业转让全部产权,按照相关法规是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让企业全部产权不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第420号)文件中,国家税务总局在答复江西省电力公司转让上犹江水电厂全部产权是否征收增值税问题的请示时,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增值税的征收范围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转让企业全部产权是整体转让企业资产、债权、债务及劳动力的行为,因此,转让企业全部产权涉及的应税货物的转让,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不征收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让企业产权不征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165号)文件中,国家税务总局在答复海南省金城国有资产经营管理公司转让富岛化工有限公司全部产权是否征收营业税问题的请示时,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营业税的征收范围为有偿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行为。转让企业产权是整体转让企业资产、债权、债务及劳动力的行为,其转让价格不仅仅是由资产价值决定的,与企业销售不动产、转让无形资产的行为完全不同。因此,转让企业产权的行为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不应征收营业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青海省黄河尼那水电站整体资产出售行为征收流转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504号)文:“青海省三江股份有限公司将其所属的黄河尼那水电站整体资产出售给联合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并非整体转让企业资产、债权、债务及劳动力,不属于企业的整体产权交易行为。因此,在青海省黄河尼那水电站整体资产出售过程中,其发生的销售货物行为应照章征收增值税,转让土地使用权和销售不动产的行为应照章征收营业税。”


  从上述三个文件可知,企业转让全部产权,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


  二、会计处理


  新会计准则下企业转让全部产权,转让企业、接受企业的会计处理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执行。

  对执行行业会计制度的企业,我们看《关于国营工业企业兼并和出售有关会计处理的暂行规定》([89]财会60号)文件,主要包括这几个方面:


  关于被兼并、被出售企业(以下简称产权转让企业)的会计处理1.财产清理经批准确定的产权转让企业,应对企业的各项资产负债进行全面清理,编造清册,并区别下列情况进行会计处理。2.资产评估经审核批准被兼并或被出售企业,按照规定应由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委托具有公证性和权威性的资产评估组织或组织专门小组进行资产评估,评估资产价值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核准确认。企业应按核准确认的评估资产价值调整有关资产的帐面价值。3.清理维护费4.结束完竣企业被兼并或被出售后,应结束旧帐,及时办理结束完竣手续。


  关于兼并、购买其他企业(以下简称受让产权企业)的会计处理企业兼并、购买其他企业,应区别情况处理:1.产权转让企业丧失法人资格的会计处理受让产权企业接受被出售或被兼并企业,应做好验收资产、核实债权、债务工作,并及时入帐。2.产权转让后未丧失法人资格,但改变了产权转让企业实体的会计处理(1)产权转让企业企业在办理产权转让手续后,应重新开立新帐,按评估或确认后的资产、负债登记入帐;转让企业的成交价大于企业净资产的差额,作为商誉列入无形资产帐户;企业的资产(包括商誉)与负债的差额,作为受让产权企业的投资处理,列入“其他单位投入资金”科目。(2)受让产权企业受让产权企业购买、兼并其他企业支付的价款,作为投资处理,借(增)记“长期投资”科目,贷(增或减)记“专项应付款”、“银行存款”、“专项存款”等科目。


  三、举例说明


  案例:20074月,三和公司与四通公司签订全部产权转让协议,三和公司将其全资子公司荣昌公司的所有资产、债权、债务全部转让给四通公司,并且荣昌公司的现有职工也随着资产的转让一并由四通公司接受并安置。三和公司对荣昌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为1200万元,经评估,荣昌公司负债总计2200万元,资产总计2500万元,资产评估价值3000万元。其中,非现金资产账面成本2000万元,公允价2500万元;主要包括房产原价1400万元,累计折旧200万元,公允价1370万元;无形资产账面价值200万元,公允价300万元;大型设备一台,原价70万元,累计折旧20万元,公允价80万元;原材料成本100万元,公允价180万元,公允价等于计税价;产成品成本450万元,公允价570万元,公允价等于计税价;其余500万元为应收账款及货币资金,四通公司支付三和公司价款1000万元,产权转让完毕后,荣昌公司不再存在。

  (一)、三和公司的会计处理:


  这里,三和公司做为产权转让人,转让的是对其子公司的全部产权,包括资产、债权、债务和劳动力四个要素,符合不征收流转税的条件,仅就股权转让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按照新《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的规定,母公司对子公司投资应采用成本法,处置长期股权投资时,其账面价值与实际取得价款的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投资收益)。


  借:银行存款1000


    投资收益200万元


    贷:长期股权投资1200


  年终,200万元的投资收益作为应纳税所得额的组成部分计算缴纳所得税。


  (二)、四通公司的会计处理:


  对于受让的存货等流动资产,我们先来分析四通公司能否抵扣进项税。三和公司进行产权转让时,对于转让的不动产不缴纳营业税,转让的动产也不缴纳增值税,从增值税的链条角度分析,该流转税的链条在转让时便中断了,因此,对于受让的存货等流动资产,四通公司不可以作进项税额抵扣。


  按照新企业会计准则,四通公司受让三和公司全部资产均应按公允价值入账。


  接受企业支付的价款大于接受的净资产的公允价值,其差额,分以下几个情况处理:


  1、被转让企业丧失法人资格的会计处理


  企业支付的价款大于接受的被转让企业净资产公允价值,其差额作为商誉入账,企业支付的价款小于接受的被转让企业净资产公允价值,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应作为企业非日常活动产生的经济利益的流入,计入“营业外收入”科目。


  2.被转让企业未丧失法人资格,但改变了企业法人实体的会计处理


  受让产权企业购买、兼并其他企业支付的价款,作为长期股权投资处理。


  本例中荣昌公司被转让后,丧失法人资格,四通公司应将借差记入“商誉”科目。


  借:固定资产——房屋及建筑物1370万元


    固定资产——机器设备80万元


    无形资产300万元


    原材料180万元


    产成品570万元


    应收账款及货币资金500万元


    商誉200万元


    贷:负债科目2200万元


    银行存款1000万元


  我们假设产权转让后荣昌公司仍继续存在,仅是改变了法人实体,在这种情况下四通公司的财务处理就是以支付的价款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入账成本:


  借:长期股权投资1000万元


    贷:银行存款1000万元

  (三)、荣昌公司的会计处理


  本例中荣昌公司已不复存在,因此不做财务处理。


  我们假设产权转让后荣昌公司仍继续存在,仅是改变了法人实体,在这种情况下,荣昌公司应结束旧账,重新开立新帐,按评估或确认后的资产、负债登记入账,资产与负债的差额,作为受让产权企业的投资处理,列入“实收资本”(股本)科目。


  借:固定资产——房屋及建筑物1370万元


    固定资产——机器设备80万元


    无形资产300万元


    原材料180万元


    产成品570万元


    应收账款及货币资金500万元


    贷:负债科目2200万元


    实收资本(股本)800万元

 

2008-09-03

股权激励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051231060101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股权激励是指上市公司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对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进行的长期性激励。

上市公司以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权及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实行股权激励计划的,适用本办法的规定。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七条  上市公司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计划:

(一)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P.S.否定意见是“死刑”,无法表示意见是“死缓”。

(二)最近一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

(三)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可以包括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以及公司认为应当激励的其他员工,但不应当包括独立董事

P.S.为保持独董的独立性,独董还需对股权激励计划草案提出意见。

下列人员不得成为激励对象:

(一)最近3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

(二)最近3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

(三)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股权激励计划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上市公司监事会应当对激励对象名单予以核实,并将核实情况在股东大会上予以说明。

第九条  激励对象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上市公司应当建立绩效考核体系和考核办法,以绩效考核指标为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条件。

P.S.是激励而不是白给。

 

第十条  上市公司不得为激励对象依股权激励计划获取有关权益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第十一条  拟实行股权激励计划的上市公司,可以根据本公司实际情况,通过以下方式解决标的股票来源:

(一)向激励对象发行股份;(增量)

(二)回购本公司股份;(存量)

(三)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

第十二条 上市公司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得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

非经股东大会特别决议批准(出席股东大会股东表决权2/3以上),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累计不得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

本条第一款、第二款所称股本总额是指股东大会批准最近一次股权激励计划时公司已发行的股本总额。

第十八条 上市公司以股票市价为基准确定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在下列期间内不得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

(一)定期报告公布30

(二)重大交易或重大事项决定过程中至该事项公告2个交易日

(三)其他可能影响股价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起至公告后2个交易日

 

第四章 股票期权

第二十条 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第二十一条 上市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股票期权计划,决定一次性授出或分次授出股票期权,但累计授出的股票期权涉及的标的股票总额不得超过股票期权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额。

第二十二条 股票期权授权日与获授股票期权首次可以行权日之间的间隔不得少于1

股票期权的有效期从授权日计算不得超过10

第二十四条 上市公司在授予激励对象股票期权时,应当确定行权价格或行权价格的确定方法。行权价格不应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一)股权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布前一个交易日的公司标的股票收盘价;

(二)股权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布30个交易日内的公司标的股票平均收盘价。

第二十六条 上市公司在下列期间内不得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

(一)定期报告公布30

(二)重大交易或重大事项决定过程中至该事项公告2个交易日

(三)其他可能影响股价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起至公告2个交易日

第二十七条 激励对象应当在上市公司定期报告公布后2个交易日,至下一次定期报告公布10个交易日内行权,但不得在下列期间内行权:

(一)重大交易或重大事项决定过程中至该事项公告后2个交易日;

(二)其他可能影响股价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起至公告后2个交易日。

 

第五章 实施程序和信息披露

第二十八条 上市公司董事会下设的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定股权激励计划草案。

第二十九条 独立董事应当就股权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上市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发表独立意见。

第三十条 上市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后的2个交易日内,公告董事会决议、股权激励计划草案摘要、独立董事意见。

第三十一条 上市公司应当聘请律师对股权激励计划出具法律意见书

第三十二条 上市公司董事会下设的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上市公司聘请独立财务顾问,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第三十三条 董事会审议通过股权激励计划后,上市公司应将有关材料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同时抄报证券交易所及公司所在地证监局。

第三十四条 中国证监会自收到完整的股权激励计划备案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未提出异议的,上市公司可以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股东大会上就相关事项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2/3以上通过——特别决议),审议并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在上述期限内,中国证监会提出异议的,上市公司不得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审议及实施该计划。

第三十六条 独立董事应当就股权激励计划向所有的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

第四十六条 上市公司的财务会计文件有虚假记载的,负有责任的激励对象自该财务会计文件公告之日起12个月内由股权激励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应当返还给公司。

 

P.S.补充激励基金会计处理:

在等待期内对,授予日以公允价值为基础确认的权益工具,资产负债表日做直线摊销

借:管理费用

       贷:资本公积

 

各期预提奖励基金时

借:资本公积

       贷:银行存款

2008-08-31

会计——借款费用

第十八章 借款费用

第一节 借款费用概述


一、借款费用的范围
借款费用反映的是企业借入资金所付出的代价,是指企业因借款而发生的利息及其他相关成本。
借款费用包括借款利息、折价或者溢价的摊销、辅助费用以及因外币借款而发生的汇兑差额等。

P.S.其中“因外币借款而发生的汇兑差额”在保荐代表人考试中不涉及。
(一)因借款而发生的利息
包括企业向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等借入资金发生的利息、发行公司债券发生的利息,以及为购建或者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而发生的带利息债务所承担的利息等。
(二)因借款而发生的折价或溢价的摊销
因借款而发生的折价或者溢价主要是指发行债券等所发生的折价或者溢价,发行债券中折价或者溢价,其实质是对债券票面利息的调整(即将债券票面利率调整为实际利率),属于借款费用的范畴。
若债券为折价发行,比如面值为1000万元的债券以800万元的价格发行,那么差额200万元就是发行时产生的折价。以后各期的实际利息费用=按面值和票面利率计算的应计利息+折价的摊销额。
若为溢价发行,以后各期的实际利息费用=按面值和票面利率计算的应计利息-溢价的摊销额。
P.S.
注意:溢折价本身不是借款费用,溢折价的摊销才属于借款费用。
(三)因借款而发生的辅助费用
是指企业在借款过程中发生的诸如手续费、佣金(只包括发行债券产生的,不包括发行股票产生的)、印刷费等费用。
(四)因外币借款而发生的汇兑差额(不考)
因外币借款而发生的汇兑差额,是指由于汇率变动导致市场汇率与账面汇率出现差异,从而对外币借款本金及其利息的记账本位币金额所产生的影响金额。

二、借款的范围
借款包括专门借款一般借款。专门借款是指为购建或者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而专门借入的款项。专门借款通常应当有明确的用途,即为购建或者生产某项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而专门借入的,并通常应当具有标明该用途的借款合同。
一般借款是指除专门借款之外的借款,相对于专门借款而言,一般借款在借入时,其用途通常没有特指用于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的购建或者生产。

三、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
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是指需要经过相当长时间(≧1年)的购建或者生产活动才能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的固定资产、投资性房地产和存货等资产。建造合同成本、确认为无形资产的开发支出等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也可以认定为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本。
P.S.
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存货,主要包括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用于对外出售的房地产开发产品、企业制造的用于对外出售的大型机械设备等,相当长时间应当是指为资产的购建或者生产所必要的时间,通常为1年以上(含1年)。比如:飞机制造厂制造的飞机;自行研发无形资产,开发支出的时间在1年以上;建造合同的建造时间在1年以上等,借款费用都可以资本化。

与之前旧准则借款费用计入财务费用相比,新准则导致资产增加、利润增长,受到上市公司的欢迎。

第二节 借款费用的确认


一、借款费用资本化期间的确定
借款费用资本化期间,是指从借款费用开始资本化时点到停止资本化时点的期间,但借款费用暂停资本化的期间不包括在内。只有发生在资本化期间内的借款费用,才允许资本化,它是借款费用确认和计量的重要前提。

(一)借款费用开始资本化时点的确定
借款费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开始资本化:
1.
资产支出已经发生;
资产支出包括支付现金、转移非现金资产和承担带息债务形式所发生的支出。
承担带息债务
P.S.
若赊购工程物资,表面上资产支出已经发生,但因款项并未支付,且未承担带息债务,故资产支出并未发生。比如开出了带息商业汇票,就说明承担了带息债务;若仅仅为应付账款,则不能说明资产支出已经发生。

2.借款费用已经发生;
3.
为使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所必要的购建或者生产活动已经开始。

P.S.它不包括仅仅持有资产,但没有发生为改变资产形态而进行的实质上的建造或者生产活动。

企业只有在上述三个条件同时满足的情况下,有关借款费用才可开始资本化,只要其中的任何一个条件没有满足,借款费用都不能开始资本化。
(二)借款费用暂停资本化时间的确定
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在购建或者生产过程中发生非正常中断、且中断时间连续超过3个月(含3个月),应当暂停借款费用的资本化。在中断期间所发生的借款费用,应当计入当期损益(财务费用),直至购建或者生产活动重新开始。但是,如果中断是使所购建或者生产的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必要的程序(如:进行质量或安全检查,检查通过后才可继续下一阶段的建造工作;由于可预见的不可抗力(雨季或冰冻季节等)导致施工出现停顿),所发生的借款费用应当继续资本化。
P.S.
比如,某项工程567三个月由于非正常原因发生中断,则567这三个月的借款利息不能资本化,即应暂停资本化,从8月份开始恢复资本化。

(三)借款费用停止资本化时间的确定
购建或者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时,借款费用应当停止资本化。在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之后所发生的借款费用,应当在发生时根据其发生额确认为费用,计入当期损益。
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是指所购建或者生产的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已经达到建造方、购买方或者企业自身等预先设计、计划或者合同约定的可以使用或者可以销售的状态。企业在确定借款费用停止资本化的时点时需要运用职业判断,应当遵循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针对具体情况,依据经济实质判断所购建或者生产的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的时点,具体可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判断:
1.
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的实体建造(包括安装)或者生产活动已经全部完成或者实质上已经完成。
2.
所购建或者生产的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与设计要求、合同规定或者生产要求相符或者基本相符,即使有极个别与设计、合同或者生产要求不相符的地方,也不影响其正常使用或者销售。
3.
继续发生在所购建或生产的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上的支出金额很少或者几乎不再发生。
4.
试运转正常。
购建或者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需要试生产或者试运行的,在试生产结果表明资产能够正常生产出合格产品,或者试运行结果表明资产能够正常运转或者营业时,应当认为该资产已经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
P.S.
注意:借款费用停止资本化的时点不是资产交付使用时,也不是办理竣工结算手续时,而是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时。实务中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或可销售状态的时点一般较其他时点早,体现了会计的谨慎性原则。

在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的实际购建或者生产过程中,如果所购建或者生产的资产分别建造、分别完工,企业也应当遵循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区别下列情况,界定借款费用停止资本化的时点:
1.
所购建或者生产的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的各部分分别完工,每部分在其他部分继续建造或者生产过程中可供使用或者可对外销售,且为使该部分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或可销售状态所必要的购建或者生产活动实质上已经完成的,应当停止与该部分资产相关的借款费用的资本化,因为该部分资产已经达到了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
  2.购建或者生产的资产的各部分分别完工,但必须等到整体完工后才可使用或者对外销售的,应当在该资产整体完工时停止借款费用的资本化。在这种情况下,即使各部分资产已经分别完工,也不能认为该部分资产已经达到了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企业只能在所购建或者生产的资产整体完工时,才能认为资产已经达到了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借款费用才可停止资本化。

第三节 借款费用的计量(重点


一、借款利息资本化金额的确定
在借款费用资本化期间内,每一会计期间的利息(包括折价或溢价的摊销)资本化金额,应当按照下列方法确定:
(一)为购建或者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而借入专门借款的,应当以专门借款当期实际发生的利息费用,减去将尚未动用的借款资金存入银行取得的利息收入或进行暂时性投资取得的投资收益后的金额确定。

P.S.正因为是“专门借款”,所以在符合资本化期间的所有借款费用(无论是已被使用的部分还是未被使用的部分)都应算在资本化的借款费用中,尚未动用借款的利息收入或投资收益,只有在符合资本化的期间所发生的金额才能成为资本化借款费用的抵减项(时间的配比)。

专门借款利息资本化的基本分录为:
借:在建工程
  银行存款(应收利息)
  贷:应付利息
(二)为购建或者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而占用了一般借款的,企业应当根据累计资产支出超过专门借款部分的资产支出加权平均数乘以所占用一般借款的资本化率,计算确定一般借款应予资本化的利息金额。

P.S.正因为是“一般借款”,并不是专用款。所以在购建或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资产的时候,占用了多少金额,就以该累计支出作为计算“累计支出加权平均数”的基础。摊上多少算多少。

资本化率应当根据一般借款加权平均利率计算确定。有关计算公式如下:

P.S.计算专门借款利息的资本化金额时,无需考虑累计支出加权平均数。因为累不累计都无所谓,反正专门借款的借款费用都要资本化,不像一般借款是用多少算多少。
一般借款利息费用资本化金额=累计资产支出超过专门借款部分的资产支出加权平均数×所占用一般借款的资本化率
累计资产支出加权平均数的确定
累计资产支出加权平均数=Σ(每笔资产支出金额×每笔资产在当期所占用的天数/当期天数

所占用一般借款的资本化率=所占用一般借款加权平均利率=所占用一般借款当期实际发生的利息之和÷所占用一般借款本金加权平均数
所占用一般借款本金加权平均数=Σ(所占用每笔一般借款本金×每笔一般借款在当期所占用的天数/当期天数
P.S.
天数一般用一个月90天,一年360天计算。

一般借款利息资本化的基本分录为:
借:在建工程
  财务费用
  贷:应付利息
(三)借款存在折价或者溢价的,应当按照实际利率法确定每一会计期间应摊销的折价或者溢价金额,调整每期利息金额。在资本化期间,每一会计期间的利息资本化金额,不应当超过当期相关借款实际发生的利息金额。

【提示】计算借款费用资本化金额的总体思路:
按年度处理,每个年度中有三个步骤:
第一步:计算总的利息费用;
第二步:计算利息资本化金额(区分专门借款的利息资本化金额和一般借款的利息资本化金额)

第三步:做出相关账务处理。

二、借款辅助费用资本化金额的确定
专门借款发生的辅助费用,在所购建或者生产的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之前发生的,应当在发生时根据其发生额予以资本化,计入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的成本;在所购建或者生产的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之后发生的,应当在发生时根据其发生额确认为费用,计入当期损益。

P.S.借款费用资本化不需考虑起始点,只要在预定状态前发生的,都需进行资本化;之后发生的,需要费用化处理。

 

一般借款发生的辅助费用,也应当按照上述原则确定其发生额并进行处理。

P.S.此处与准则内容不同“一般借款发生的辅助费用,应当在发生时根据其发生额确认为费用,计入当期损益。”CPA考试时以教材内容为准。


辅助费用如何资本化?
比如长期借款合同金额1000万元,企业实际取得的借款金额为950万元,差额50万元可以认为是借款辅助费用,会计分录为:
借:银行存款        950
  长期借款――利息调整  
50
  贷:长期借款――本金    
1000
利息调整50万元以后期间按实际利率法进行摊销,只要是在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利息调整的摊销额都应予以资本化。

P.S.
借款辅助费用的等同于债券的折价发行。

2008-08-30

会计——政府补助

第十七章 政府补助

 

注:本章做一般了解即可。

第一节 政府补助概述


一、政府补助的定义及其特征
指企业从政府无偿取得货币性资产或非货币性资产,但不包括政府作为企业所有者投入的资本。
P.S.
注意:政府补助作为所有者投入到企业的资本,不属于政府补助。这与其他单位或个人对企业的投资在性质上是一致的。

政府补助准则规范的政府补助主要有如下特征
(一)政府补助是无偿的,无偿性是政府补助的基本特征。
(二)企业从政府直接取得资产。政府补助是企业从政府直接取得的资产,包括货币性资产和非货币性资产。不涉及资产直接转移的经济支持不属于政府补助准则规范的政府补助,比如政府与企业间的债务豁免,除税收返还外的税收优惠,如直接减征、免征、增加计税抵扣额、抵免部分税额等。
P.S.
增值税出口退税也不属于政府补助。增值税出口退税实质上是政府归还企业事先垫付的资金,不属于政府补助。
(三)政府资本性投入不属于政府补助。

二、政府补助的主要形式

P.S.履行WTO的承诺,我国政府对企业的经济支持主要集中在关系国计民生的农业(涉及千家万户,价格不能随行就市,价格成本倒挂产生的损失需由政府弥补)、环境保护(符合条件企业的增值税先征后返,返还款项专款专用于环保)、科学技术(增强国家科技竞争力、提高产品附加值)。

(一)财政拨款
是政府无偿拨付给企业的资金,通常在拨款时就明确了资金用途。
(二)财政贴息
是政府为支持特定领域或区域发展,根据国家宏观经济形势和政策目标,对承贷企业的银行贷款利息给予的补贴。
财政贴息主要有两种方式:

P.S.这两种方式的实质是完全一样的。
1.
财政将贴息资金直接拨付给受益企业;
2.
财政将贴息资金拨付给贷款银行,由贷款银行以政策性优惠利率向企业提供贷款,受益企业按照实际发生的利率计算和确认利息费用。
(三)税收返还
是政府按照先征后返(退)、即征即退等办法向企业返还的税款,属于以税收优惠形式给予的一种政府补助。增值税出口退税不属于政府补助。
除税收返还外,税收优惠还包括直接减征、免征、增加计税抵扣额、抵免部分税额等形式。这类税收优惠并未直接向企业无偿提供资产,不作为政府补助。
(四)无偿划拨非货币性资产

P.S.属于无偿划拨非货币性资产的情况主要有无偿划拨土地使用权、天然起源的天然林等。实务中,这种情况已经很少。

三、政府补助的分类
(一)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是指企业取得的、用于购建或以其他方式形成长期资产的政府补助。
政府补助为货币性资产的,应当按照收到或应收的金额计量;政府补助为非货币性资产的,应当按照公允价值计量;公允价值不能可靠取得的,按照名义金额计量(即1元)。 
(二)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是指除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之外的政府补助。

第二节 政府补助的会计处理


会计处理方法有收益法和资本法两种。总额法是在确认政府补助时,将其全额确认为收益,而不是作为相关资产账面余额或者费用的扣减。所谓收益法是将政府补助计入当期收益或递延收益。有两种具体方法:总额法与净额法。净额法是将政府补助确认为对相关资产账面余额或者所补偿费用的扣减。
我国政府补助会计要求采用的是收益法中的总额法。所谓资本法是将政府补助计入所有者权益。
(一)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
是指除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之外的政府补助。
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用于补偿企业以后期间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取得时确认为递延收益,在确认相关费用的期间计入当期损益(营业外收入);用于补偿企业已发生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取得时直接计入当期损益(营业外收入)。
不容易分清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是用于补偿已发生费用,还是用于补偿以后将发生的费用。根据重要性原则,企业通常可以将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直接计入当期营业外收入,对于金额较大且受益期明确的政府补助,可以分期计入营业外收入。

企业取得针对综合性项目的政府补助,需要将其分解为与资产相关的部分和与收益相关的部分,分别进行会计处理;难以区分的,将政府补助整体归类为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视情况不同计入当期损益,或者在项目期内分期确认为当期损益。

(二)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
是指企业取得的、用于购建或以其他方式形成长期资产的政府补助。
企业取得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不能直接确认为当期收益,应当确认为递延收益,自相关资产可供使用时起,在该资产使用寿命内平均分配,分次计入以后各期的损益(营业外收入)。

P.S.符合匹配原则。递延收益的分配时间与资产折旧、摊销时间保持一致。相当于与收入相关政府补助中的“事前补”模式。

相关资产在使用寿命结束时或结束前被处置(出售、转让、报废等),尚未分摊的递延收益余额应当一次性转入资产处置当期的收益(营业外收入),不再予以递延。

 

注意:在很少的情况下,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也可能表现为政府向企业无偿划拨长期非货币性资产,应在实际取得资产并办妥相关受让手续时按其公允价值确认和计量。公允价值不能可靠取得的,按名义金额(1元)计量。以名义金额计量的政府补助,在取得时计入当期损益。

 

小结:
1.
政府补助是无偿的。税收返还属于政府补助,但增值税出口退税等不属于政府补助。
2.
会计处理分为与资产有关的政府补助和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
与收益有关的政府补助,如果是已经发生耗费的补助,则直接确认营业外收入,如果是对未来发生耗费取得的补助,则先确认递延收益,然后按期摊销计入营业外收入(通常采用直线法)。
与资产有关的政府补助,先确认递延收益,在未来使用寿命内按期摊销。
3.
无偿拨付的非货币性资产,且得不到其公允价值,则要按照名义金额(即1元)登记营业外收入的金额。

 

2008-08-29

会计——财务报告(三)

第六节 附注


一、附注的主要内容(了解即可)
主要熟悉:重要报表项目的说明

二、分部报吿(重点

P.S.在企业财务报告仅披露个别报表的情况下,其分部报告的披露以个别财务报表为基础列报; 在企业财务报告披露合并报表的情况下,其分部报告的披露以合并财务报表为基础列报。
(一)分部的类型及确定
1.
业务分部
是指企业内可区分的、能够提供单项产品或一组相关产品或劳务的组成部分。该组成部分承担了不同于其他组成部分所承担的风险和报酬。
确定业务分部时应考虑以下因素:
1)各单项产品或劳务的性质,包括产品或劳务的规格、型号、最终用途等。

2)生产过程的性质,包括采用劳动密集或资本密集方式组织生产、使用相同或相似设备和原材料等。
3)产品或劳务的客户类型,包括大宗客户、零散客户等。
4)销售产品或提供劳务的方式,包括批发、零售、自产自销、委托销售、承包等。
5)生产产品或提供劳务受法律、行政法规的影响,包括经营范围或交易定价限制等。
2.
地区分部
是指企业内可区分的、能够在特定的经济环境内提供产品和劳务的组成部分。该组成部分承担了不同于在其他经济环境内提供产品或劳务的组成部分的风险和报酬。

P.S.地理的概念。


确定地区分部应考虑以下因素:
1)所处经济和政治环境的相似性,包括境外经营所在地区经济和政治的稳定程度等;
2)在不同地区的经营之间的关系,包括在某地区进行产品生产,而在其他地区进行销售等;
3)经营的接近程度大小,包括在某地区生产的产品是否需在其他地区进一步加工生产等;
4)与某一特定地区经营相关的特定风险,包括气候异常变化等;
5)外汇管理规定,即境外经营所在地区是否实行外汇管制;

P.S.不能将外汇管制国家或地区与外汇自有流动的国家和地区,作为一个地区分部;对于外汇管制的国家和地区,也应到区分其管制程度大小,而不能一概而论地将其确认为一个地区分部。
6)外汇风险。
3.
分部的合并
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业务分部或地区分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可以予以合并:
1)具有相近的长期财务业绩,包括具有相近的长期平均毛利率、资金回报率、未来现金流量等;
2)确定业务分部或地区分部所考虑的因素类似。
教材P305139。(了解)
(二)报告分部的确定
1.
重要性标准的判断(以分部为基础的收入、利润、资产10%标准
前提:业务分部或地区分部的大部分收入是对外交易收入。

P.S.对外交易收入>分部间交易收入。


1)该分部的分部收入/所有分部收入总额≥10%

P.S.分部收入=对外+分部间收入;所有分部收入=所有(对外+分部间收入)。


2)该分部利润(或亏损)的绝对额占所有盈利分部利润合计额或所有亏损分部亏损合计额的绝对额两者中较大者的10%或者以上。
3)分部资产占所有分部资产合计额的10%或者以上。

2.低于10%重要性标准的选择
业务分部或地区分部未满足三个重要性判断标准的,可以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1)不考虑该分部的规模,直接将其指定为报告分部;
2)不将该分部直接指定为报告分部的,可将该分部与一个或一个以上类似的、未满足规定条件的其他分部合并为一个报告分部;
3)不将该分部指定为报告分部且不与其他分部合并的,应当在披露分部信息时,将其作为其他项目单独披露。
3.
报告分部75%的标准(分部对外收入÷企业对外收入)
确定为报告分部的各个分部的对外营业收入的合计额达到企业总收入的75%。如果未达到75%标准,则必须增加报告分部的数量,直到达到75%的比例。
4.
垂直一体化经营下报告分部的确定
如果企业的内部管理按照垂直一体化经营的不同层次来划分的,即使其大部分收入不通过对外交易取得,仍可将垂直一体化经营的不同层次确定为独立的报告业务分部。
5.
为提供可比信息报告分部的确定
对于某一分部上期确定为报告分部的,但本期可能并不满足报告分部的条件,如果企业认为该分部依然重要,则不需要考虑该分部的规模,仍应将其确定为本期的报告分部。
(三)分部信息的披露
1.
主要报告形式和次要报告形式
企业应当区分主要报告形式和次要报告形式披露分部信息。其区分要看风险和报酬的差异。如果主要的风险和报酬是来自业务,则业务分部就是主要报告形式,地区分部就是次要报告形式。
2.
主要报告形式下分部信息的披露
对于主要报告形式,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以下五项是考试点
分部收入、分部费用、分部利润(亏损)、分部资产总额和分部负债总额等。
1)分部收入通常不包括:利息收入、股利收入、营业外收入、处置投资产生和的净收益、采用权益法核算下的投资收益。对于分部的日常活动是金融性质的有特别规定。(见教材P308
2)分部费用通常不包括:利息费用、营业外支出、处置投资的损失、采用权益法核算下的损失、所得税费用、与企业整体相关的管理费用和其他费用。对于分部日常活动是金融性质的有特别规定。(见教材P308
3)分部利润

P.S.分部收入-分部费用=分部利润。
4)分部资产
通常不包括递延所得税资产,不包括服务于整个集团和整个公司的资产。

P.S.直接归属分部或分配给的资产。


5)分部负债
通常不包括递延所得税负债,不包括整个公司所负担的借款所发行的债券。
3.
次要报告形式下分部信息的披露

P.S.次要报告形式只需披露对外交易收入和资产。


分部信息的主要报告形式是业务分部的,应当就次要报告形式披露下列信息:
1)对外交易收入占企业对外交易收入总额10%或者以上的地区分部,以外部客户所在地为基础披露对外交易收入。
2)分部资产占所有地区分部资产总额10%或者以上的地区分部,以资产所在地为基础披露分部资产总额。
分部信息的主要报告形式是地区分部的,应当就次要报告形式披露下列信息:
1)对外交易收入占企业对外交易收入总额10%或者以上的业务分部,应当披露对外交易收入。
2)分部资产占所有业务分部资产总额10%或者以上的业务分部,应当披露分部资产总额。

 

三、关联方披露(重点
(一)关联方关系的认定(要点

关联方关系的存在是以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为前提条件的。在判断是否存在关联方关系时,应当遵循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关联方关系的表现形式
1.
该企业的母公司。(直接、间接or直接+间接控制)
1)某一个企业直接控制一个或多个企业。
2)某一个企业通过一个或若干中间企业间接控制一个或多个企业。
3)某一个企业直接和通过一个或若干中间企业间接控制一个或多个企业。
2.
该企业的子公司。
3.
与该企业受同一母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
4.
对该企业实施共同控制的投资方。包括直接的和间接的。

P.S.投资方并不能仅仅因为共同控制了同一家企业而视为存在关联方关系。


5.
对该企业施加重大影响的投资方。
6.
该企业的合营企业。
7.
该企业的联营企业。
8.
该企业的主要投资者个人及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9.
该企业或其母公司的关键管理人员(主要包括董事长、董事、董事会秘书、总经理、总会计师、财务总监、主管各项事务的副总经理以及行使类似政策职能的人员等)及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监事会的监事不是关联方。
10.
该企业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其他企业。

P.S.注意不包括母公司。


(二)不构成关联方关系的情况
1)与该企业发生日常往来的资金提供者、公用事业部门、政府部门和机构,以及与该企业发生大量交易而存在经济依存关系的单个客户、供应商、特许商、经销商或代理商。
2)与该企业共同控制合营企业的合营者之间。
3)仅仅同受国家控制而不存在其他关联方关系的企业,不构成关联方。

P.S.此条是我国对国际会计标准的重大贡献。


(三)关联方交易的类型
1.
购买或销售商品;
2.
购买或销售商品以外的其他资产;
3.
提供或接受劳务;
4.
担保;
5.
提供资金(贷款或股权投资);
6.
租赁;
7.
代理;
8.
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9.
许可协议;
10.
代表企业或由企业代表另一方进行债务结算;
11.
关键管理人员薪酬。
(四)关联方披露
1.
披露母公司和子公司的信息

P.S.企业无论是否发生关联交易,均应当在附录中披露与该企业之间存在直接控制关系的母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子公司。
1)母公司和子公司的名称。
母公司不是该企业最终控制方的,还应当披露最终控制方名称。
母公司和最终控制方均不对外提供财务报表的,还应当披露母公司之上与其最相近的对外提供财务报表的母公司名称。
2)母公司和子公司的业务性质、注册地、注册资本(或实收资本、股本)及其变化。
3)母公司对该企业或者该企业对子公司的持股比例和表决权比例。
2.
关联方交易披露内容
企业与关联方发生关联方交易的,应当在附注中披露该关联方关系的性质、交易类型及交易要素。交易要素至少应当包括:
1)交易的金额。
2)未结算项目的金额、条款和条件,以及有关提供或取得担保的信息。
3)未结算应收项目的坏账准备金额。
4)定价政策。
对外提供合并财务报表的,对于已经包括在合并范围内各企业之间的交易不予披露。

2008-08-26

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931229051027修)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法所称公司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P.S.公司负有无限责任,股东负有有限责任。

 

第七条 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公司营业执照。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

待补充,成立日期指?)

公司营业执照应当载明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实收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项。

第八条 依照本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必须在公司名称中标明有限责任公司或者有限公司字样。依照本法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必须在公司名称中标明股份有限公司或者股份公司字样。

 

第九条 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公司变更前的债权、债务由变更后的公司承继。

 

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应当依法经过批准。

第十三条 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

P.S.不能由非执行董事(即不在管理层任职的董事,包括独立董事)担任法定代表人。

 

第十四条 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第十五条 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是,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P.S.此条废除了旧公司法转投资的对外投资比例限制,是新公司法修订的一大进步。在二审草案中,将对外投资的比例限制放宽到70%,三审稿直接予以取消,出人意料。旧法对公司对外投资的限制性规定束缚了公司的投资自由,不利于公司资本的优化配置,而且在实践中的效果更是令人怀疑。中国证监会在无奈之中曾通过发行审核备忘录的形式将该条解释为按合并会计报表数据计算。此次该限制直接取消,有大快人心之感。

此外,原法仅规定可以向有限公司、股份公司投资(但注意是可以,也没有完全堵死),此次直接规定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如果向投资人需承担连带责任的非法人企业(如合伙企业)投资,仍然受到限制。如果不是但书条款开了一个口子,在这个问题上新旧法差别不大。2006年修订版《合伙企业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第三条规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即明确允许法人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但限制部分主体,例如上市公司不能为普通合伙人,而只能成为有限合伙人。

 

 

第十六条 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

P.S.对外投资和提供担保须经“两会”决议通过,管理层说话不算。(待补充,公司法122条)。

 

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P.S.上市公司对外担保有具体的规定,详见《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

 

第二十条 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P.S.独立法人地位(公司独立于股东)和有限责任制度(公司仅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对外债务承担有限责任)是公司制度的两大基石,也是公司能够成为最普遍经济组织的原因。但也没有绝对的权利,当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时,该股东即丧失依法享有的仅以其对公司的出资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的权利,而应对公司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这就是英美法上首创的揭开公司面纱制度,在法理上学名为公司法人格否认。在另一方面,适用该制度也必须严格把握界限,不能因此动摇公司有限责任的基础。根据立法机关透露的信息,适用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的具体情形,需要由最高人民法院按照严格掌握的原则,通过司法解释做出规定。

 

第二十二条 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P.S.“两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肯定是无效的,这无可厚非。但如果是程序或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或者内容违反公司章程,则是有效的,但股东可以想法院提请撤销。两种情况的区分有点像民法上的无效民事法律行为和可撤消的民事法律行为之区别。无效的民事行为属于自始无效和绝对无效,而可撤销民事行为在审判或仲裁后,才属无效,在当事人不申请变更撤销或未作出裁判前,还具有效力。是相对无效行为。

股东依照前款规定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应公司的请求,要求股东提供相应担保。

待补充,没看懂
公司根据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已办理变更登记的,人民法院宣告该决议无效或者撤销该决议后,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变更登记。

 

 

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051114060101实施)

、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严格控制上市公司对外担保风险

(一)上市公司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P.S.与《公司法》第十六条一致。

 

(三)应由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批。

P.S.所以任何对外担保行为都要通过董事会的审议通过。

须经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1、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2、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3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4、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P.S.与《公司法》相关内容基本一致,但增加了“关联方”。

 

(四)应由董事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做出决议。

(七)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比照上述规定执行。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应在其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做出决议后及时通知上市公司履行有关信息披露义务。

 

四、其他

(二)本《通知》所称“银行业金融机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规定执行。所称“对外担保”,是指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包括上市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所称“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上市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在内的上市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之和。

2008-08-25

股权融资——并购重组委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工作规程(070717

第一章总则

第二条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在发行审核委员会设立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以下简称并购重组委)。

P.S.在发审委“中”设立并购重组委,是为履行《证券法》发行审核委员会的部分职能,承担规范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活动的重要职能。(《证券法》原文:第二十二条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设发行审核委员会,依法审核股票发行申请。)
并购重组委审核下列并购重组事项的,适用本规程:
(一)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
(二)上市公司以新增股份向特定对象购买资产的;

(三)上市公司实施合并、分立的;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并购重组事项。

(待补充,《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提交并购重组委审核:(一)上市公司出售资产的总额和购买资产的总额占其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资产总额的比例均达到70%以上;(二)上市公司出售全部经营性资产,同时购买其他资产;(三)中国证监会在审核中认为需要提交并购重组委审核的其他情形。重大资产重组不存在前款规定情形,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上市公司可以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将本次重组方案提交并购重组委审核:(一)上市公司购买的资产为符合本办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完整经营实体且业绩需要模拟计算的;(二)上市公司对中国证监会有关职能部门提出的反馈意见表示异议的。并购重组委审核范围是??)

 

第二章并购重组委的组成

第六条 并购重组委委员由中国证监会的专业人员和中国证监会外的有关专家组成,由中国证监会聘任。
并购重组委委员为25。其中,中国证监会的人员5,中国证监会以外的人员20
并购重组委设会议召集人5

(待补充,召集人?是否也在发行部发审委工作处?)

 

第七条 并购重组委委员每届任期1,可以连任,但连续任期最长不超过3

第十五条 并购重组委委员审核并购重组申请文件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提出回避:
P.S.
与《发审委办法》具有一致性。
(一)委员本人或者其亲属担任并购重组当事人或者其聘请的专业机构的董事(含独立董事,下同)、监事、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
待补充,专业机构指财务顾问?
(二)委员本人或者其亲属、委员所在工作单位持有并购重组申请公司的股票,可能影响其公正履行职责的;

(三)委员本人或者其所在工作单位近两年内为并购重组当事人提供保荐、承销、财务顾问、审计、评估、法律、咨询等服务,可能妨碍其公正履行职责的;

(四)委员本人或者其亲属担任董事、监事、经理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公司或机构与并购重组当事人及其聘请的专业机构有行业竞争关系,经认定可能影响委员公正履行职责的;

(五)并购重组委会议召开前,委员曾与并购重组当事人及其他相关单位或个人进行过接触,可能影响其公正履行职责的;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可能产生利害冲突或者委员认为可能影响其公正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

前款所称亲属,是指并购重组委委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配偶的父母、子女的配偶、兄弟姐妹的配偶。

 

第十八条 并购重组委通过召开并购重组委会议进行审核工作,每次参加并购重组委会议的并购重组委委员为5名,每次会议设召集人1名。

第十九条 表决票设同意票和反对票,并购重组委委员不得弃权。表决投票时同意票数达到3票为通过,同意票数未达到3票为未通过。

P.S.53票制”,过半数。

 

第二十条 并购重组委会议审核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申请事项的,中国证监会有关职能部门在并购重组委会议召开3日前,将会议通知、并购重组申请文件及中国证监会有关职能部门的初审报告送交参会委员签收,同时将并购重组委会议审核的申请人名单、会议时间、相关当事人承诺函和参会委员名单在中国证监会网站上公布。

 

第二十三条 对于并购重组委委员的任何询问、意见及相关陈述,未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并购重组当事人及其他相关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对外披露。

 

第二十六条并购重组委会议对申请人的并购重组申请投票表决后,中国证监会在网站上公布表决结果。
并购重组委会议对并购重组申请作出的表决结果及提出的审核意见,中国证监会有关职能部门应当向并购重组申请人及其聘请的财务顾问进行书面反馈。

P.S.不同于发审委的书面反馈,并构重组委是给申请人和财务顾问两方。

第二十八条 在并购重组委会议对并购重组申请表决通过后至中国证监会作出核准决定前,并购重组申请人发生了与其所报送的并购重组申请文件不一致的重大事项,中国证监会有关职能部门可以提请并购重组委召开会后事项并购重组委会议,对该申请人的并购重组申请文件重新进行审核。会后事项并购重组委会议的参会委员不受其是否审核过该申请人的并购重组申请的限制。

待补充,重大事项?

 

第二十九条 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申请经并购重组委审核未获通过且中国证监会作出不予核准决定的,申请人对并购重组方案进行修改补充或者提出新方案的,可以重新提出并购重组申请;符合有关并购重组规定条件的,可以重新提交并购重组委审核。

P.S.没有时间限制(待核实)。

 

第三十条 并购重组委每年应当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会议,对审核工作进行总结。

第三十七条 并购重组当事人所聘请的专业机构有义务督促当事人遵守本规程的有关规定。专业机构唆使、协助或参与干扰并购重组委工作的,中国证监会按照有关规定在6个月内不接受该专业机构报送的专业报告和意见。

P.S.《发审委办法》中的相关惩罚为3个月。

会计——财务报告(二)

第四节 现金流量表 (待补充)

第五节 所有者权益变动表


一、内容和结构
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应当反映构成所有者权益的各组成部分当期的增减变动情况。当期损益、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利得和损失,以及与所有者(或股东,下同)的资本交易导致的所有者权益的变动,应当分别列示。

P.S.所有者权益变动表是新准则新添加的一张报表。

二、应单独列示的项目
所有者权益变动表至少应当单独列示反映下列信息的项目:
1.
净利润;

P.S.净利润→未分配利润增(减)额=所有者权益合计增(减)额。
2.
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利得和损失项目及其总额(计入: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P.S.12反映的是经营者业绩对所有者权益的影响。
3.
会计政策变更和差错更正的累积影响金额;
4.
所有者投入资本和向所有者分配利润等;

P.S.所有者投入资本→实收资本(股本)增加额+资本公积增加额=所有者权益合计增加额。

对所有者(或股东)的分配→未分配利润减少额=所有者权益合计减少额。
5.
按照规定提取的盈余公积;P.S.提取盈余公积→盈余公积增加额=未分配利润减少额→所有者权益合计增加额为零。
6.
实收资本(或股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的期初和期末余额及其调节情况。
P.S.
综上可知,导致会计期间所有者权益变动的的两大因素为:经营者业绩(12)和投资者关系(4)。